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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获刑二十一年!黄某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

时间: 2020-10-19 15:54 来源: 夷陵法院

近日,夷陵区人民法院对黄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宣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韩某与被告人黄某口头商议,由黄某组织人员为韩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小贷公司清收逾期贷款。尔后,黄某与被告人刘某、袁某、徐某先后以某信息咨询公司、某文化传媒公司等公司为依托,网罗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清收债务为名,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稳定的犯罪集团。

2014年至2019年,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20余起,手段恶劣,危害严重。该组织在宜昌市、武汉市等地采取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及跟踪贴靠、堵门阻工、拉挂横幅等“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获利;设置圈套,强收“保护费”;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将获得的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在宜昌城区及周边区域和小额贷款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组织卖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组织卖淫罪、行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其他被告人应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