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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餐厅经营遇上疫情防控 租金该如何交纳

时间: 2020-11-26 15:21 来源: 夷陵法院

租赁合同订立

2018年10月,出租方宜昌某商业公司(甲方)与承租方陈小乙(乙方)订立《商铺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夷陵区的一商铺经营餐饮,月租金6229.2元。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经营期间,陈小乙按时交纳了2019年6月30日前的租金,并于2019年7月交纳了当年7月至9月的部分租金10000元,此后因经营困难未再继续交纳租金。

出租方诉至法院

因陈小乙未按时交纳租金,2020年7月,宜昌某商业公司诉至夷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由陈小乙按6229.2元/月的标准支付拖欠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租金64750.4元,承担违约金44283元等。

陈小乙辩称,签订租赁合同属实,同意解除合同。去年下半年就经营困难,今年上半年又受疫情影响店面没有营业,故无力交纳租金。今年的租金应当减免,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也过高不应支付。

法院裁判

当餐饮业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商铺租金如何交纳2020年2月开始,湖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实行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本地防疫指挥部亦相继发文,类似本案当事人陈小乙经营的餐饮店无法开门营业,直接导致其不能取得经营收益。2020年4月6月,新冠疫情防控未完全解除,餐饮行业受挫是客观事实。一审夷陵法院认为:陈小乙经营餐饮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依合同约定支付房租,属于不可抗力,其抗辩减免疫情期间的房租,理由正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6点的意见,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本地经济水平,判决酌定免除陈小乙2020年2月3月的租金、减半交纳2020年4月6月的租金,并对违约金进行了调整。

一审判决后原告宜昌某商业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裁判合法、合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