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法院审理两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8月3日至4日,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裴某某等5人及盛某等10人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的二件“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两股恶势力犯罪集团均在宜昌市成立公司,并采取在微信朋友圈发放虚假宣传广告、贷款中介人员虚假介绍和与其他“贷款”公司相互合作共享客户资源的方式,以“低利息、低门槛、无抵押”等虚假宣传为诱饵招揽贷款客户,通过对贷款客户进行面审,隐瞒贷、还款真实数额等方式,并以“行业规矩”、“逾期担保”为借口,哄骗客户签订双份或者双倍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肆意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进行诈骗;又以设置车辆抵押协议、提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上述贷款、抵押、租赁等合同、协议中出借人、租赁人等信息均为空白),客户逾期后,随即通知贷后催收人按照GPS定位拖走客户车辆,以此进行敲诈勒索,要挟客户按照虚高合同金额还款赎车。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裴某某组织集团成员一起或分别结伙在宜昌市范围内实施诈骗作案11起、敲诈勒索作案2起,裴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单独实施诈骗作案4起,该案涉案金额共计达17万余元,其中既遂金额为37000余元,未遂金额13万余元。被告人盛某组织集团成员一起或分别结伙在宜昌市范围内实施诈骗作案27起44次,敲诈勒索作案9起,涉案金额51万余元,其中既遂金额近13万元。两起案件的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诈骗、敲诈勒索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各方诉讼权利。(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悔罪)由于两起案件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两起案件将择期宣判。
此次庭审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进行,秭归法院严格落实防控要求,提前安排部署,制定了详细的庭审、防疫、安保等工作方案,为庭审顺利开展做了充分准备和保障。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办工作人员、辩护人所属司法所相关人员及被告人家属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