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兴亭,男,1980年2月3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河花池村103号3楼3号。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阳刑一初字第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兴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0年9月29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1月2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4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兴亭在近期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管服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在“三课”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不怕苦、不怕累,服从监区的分工和安排,对分配的各项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服从劳动分工,较好地完成任务,现已获得2013年第一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5次表扬奖励。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亭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