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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三型”诉调对接机制 落实司法确认惠民工程

时间: 2011-04-21 11:29
    前  言

    2010年3月伍家岗区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诉前调解室,该室人民调解业务接受法院立案庭速裁调解室(现已成为独立速裁调解庭)进行指导,开始规范意识上的诉调对接工作。2010年8月《人民调解法》出台后,该院结合实际探索试行了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指导型、对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引导型和对社会组织调解司法确认的联动型“三型”诉调对接机制,经逐步完善,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了一定成效:自2010年3月以来,该院通过“三型”诉调对接机制化解各类诉前民事纠纷496起(含司法确认),占全院民事结案总数24.46%,占全院民事调撤结案件总数的35.56%(2010年3月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217件,审结2028件,其中调撤结案1395件,调撤率为75.98%)。其中,以调解书、司法确认书形式给予司法确认的分别是209起和287起。他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立足能动司法,积极搭建“三型”诉调对接组织平台

    (一)由院速裁调解庭承办诉调对接工作,对司法确认案件集中办理

    积极顺应诉调对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拓展速裁调解庭对诉前纠纷化解的指导作用和速裁速调特长,配备法官3名书记员2名,主责民事诉讼简案速裁速调、小额速裁与司法确认工作。为确保司法确认这种便民、惠民的案件审理方式得到广泛适用,该院推行了“流动司法确认服务”活动,由速裁调解法官合理分工,除保证简案速裁、小额速裁和当事人到院司法确认工作需要外,安排法官轮流到四办一乡、交警、公案派出所、高管支队等诉调解对接联系点坐班或随机上门进行司法确认工作,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今年以来,该院速裁调解庭共受理各类诉讼案件411件,审结388件,占全院民事案件审结数的41.42%,调撤351件,调撤率为93.10%,占全院调撤结案总数的62.23%;其中小额速裁自5月1日起运行,收案42件,调解41件,判决1件,小额速裁适用率37.5%。另办理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案件388件。其中,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统一司法确认程序、文书式样后,共按规范要求办结司法确认案件287件。

    (二)建立了对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指导型诉调对接机制

    为解决群众诉讼难、矛盾纠纷化解难的问题,积极探索并推进了以法官为业务指导、以诉前调解室为示范中心、以“四办一乡”综治维稳中心为指导联系点的诉调对接工作网络建设。

    首先是,组建诉前调解室。2010年3月,该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在立案大厅设立诉前调解工作室,设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书记员1名(区司法局委派),同时设人民调解指导员1名(由法院立案庭审判人员兼任)。该室主要职能: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同意在诉前以调解方式处理的纠纷进行调解。诉前调解室办理诉前调解案件,若3天内不能达成协议,则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立案。对经诉前调解成功的纠纷,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并依据当事人申请,引导其到院立案庭快速办理立案手续,编立“伍民调确”字号,分流到速裁调解庭办理,对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司法确认决定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调解修改调解协议后准予确认准定书,对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服从法院修改建议的出具不予确认决定书。自诉前调解室设立以来,该院共指导诉前调解室接待当事人831人次,受理诉前纠纷201起,其中成功调解149起,引导当事人成功申请司法确认114起,(其中被该院调解书形式准予司法确认申请94件,以“调确字”形式准予司法确认申请20件),其中今年以来,该院共指导诉前调解室接待当事人414人次,受理诉前纠纷103起,其中成功调解94起,引导当事人成功申请司法确认79起(其中被该院调解书形式准予司法确认申请59件,以“调确字”形式准予司法确认申请20件)。目前,诉前调解室已成为全院指导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示范中心,具有方便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方便人民法院就近进行业务指导、树立人民调解工作权威、经济快捷等特点。

    其次是,以“四办一乡”诉调对接指导联系点为依托,形成了指导员、调解员、联络员三支队伍纵向互动的工作格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非诉讼调解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关于指定尚峻松等15名法官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的决定》《关于聘请刘燕燕等59名同志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联络员的决定》,聘请全区41个社区(村)委会59名调解委员会主任为院“诉调对接工作司法确认联络员”,并颁发聘书,明确其主要任务是接受法院的调解工作指导,负责其所在的社区(村)委会的民事纠纷诉前调解、帮助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及其他矛盾纠纷排查、执行案件说服教育、信访案件息诉协调等工作。按一个工作联系点一块牌子、一张流程图、三名指导员的布局,在我区四办一乡的五个工作联系点,加挂“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联系点”牌子;上墙公示《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流程图》;每个联系点明确3名法官为调解业务指导员,公布指导员照片、姓名、职务,对联系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工作帮助。今年以来,共指导四办一乡调处各类诉前民事纠纷47起,其中2011年4月12日以后该院以“伍调确字”形式准予司法确认的25件。

    (三)建立了对行政调解的司法确认引导型诉调对接机制

    安排院党组成员对辖区内的交警事故处理中心、高管支队、各公安派出所等三个重点行政调解诉调对接联系点,实行责任分包,加强沟通,重点突破。通过上门走访、印送《司法确认法律知识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宣传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法律规定,讲述其在司法利民、惠民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意义,积极争取联系单位支持,快速达成了协助引导非诉调解司法确认合意,为全院非诉调解的司法确认工作打开了良好局面。今年以来,院速裁调解庭共办理申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251件(全部编立“伍调确字”字号)。

    (四)建立了对社会组织调解的司法确认联动型诉调对接机制

    针对辖区“三区一中心”建设成果带来的进城务工人员增多,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激增问题,首先是,建立了与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联合调解工作联系点。以妥善、高效、低成本化解矛盾为目的,在院审判业务庭与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之间,建立并落实了劳动争议纠纷“七项”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即第一联合召开一次调解工作联系会,交流调解工作经验,调研联合调解工作方法;第二,分别建立一本联系与合作工作台帐;第三,选择一批典型案件组织安排仲裁员观摩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工作或参加旁听庭审;第四,对不服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提起诉讼的案件,坚持在合法前提下,积极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必要时主动向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情况通报,与仲裁员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尽力争取调解结案;第五,安排院民一庭对口联系、解答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解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难题,必要时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书或派员上门协助调解,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引导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第六,对群体性案件,可以应邀或主动提前介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协助调解,了解案件,积极做好诉前矛盾化解及其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引导工作;第七,对经区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由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力,或引导当事人向由法院申请,由法院视情况依法发出支付令。其次是,建立了与区总工会的委托调解工作联系点。与区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工作的通知》,充分利用工会是职工之家的温馨环境优势,对劳动争议案件建立了适时委托区总工会调解的机制,对诉讼到法院、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标的额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之后,委托给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处理,并由区总工会对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及时引导当事人到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节省诉讼成本。今年以来,院速裁调解庭共办理申请社会组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11件(全部编立“伍调确字”字号)。

    二、立足全程对接,全面强化“三型”诉调对接工作细节

    抓好诉前、审中、判后各环节的对接,将“顺情、顺理、顺法”的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调对接始终,实行立案调、送达调、答辩调、听证调、庭中调、庭外调等“一揽子”调解。

    立案前做好引导工作,对当事人起诉的同一辖区的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案件,立案法官首先询问纠纷是否经过人民调解;未经调解的,向当事人释明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告知当事人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劝告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解决,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让当事人更加理性地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当事人坚决要求起诉的,予以立案受理。

    对审理中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外均先行调解,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对于争议双方在同一辖区适宜进行委托调解的纠纷,在对当事人释明且经双方当事同意的情况下,委托工会组织或诉前调解室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涉及面广、突发性强、矛盾易激化的群体纠纷,邀请联络员、诉前调解室、人民调解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层派出所、交警大队、工会、妇联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亲属等一切有利于案件调解的组织和个人协助法院调解。诉调对接网络调解案件,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2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不超过10日。

    承办法官在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调解或审理终结后,及时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人民调解员,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强化可诉案件的预防。对一些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即使案件调解不成,承办法官也要在判决之后与当事人所在地的调解组织保持联系,继续关注、了解事情的发展变化,如发现有和解可能,可委托或会同调解组织及时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同时,在对非诉调解力量的业务指导方面,强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运用审判手段支持非诉调解工作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通过业务培训、庭审观摩、现场开庭等形式指导非诉调解工作,并对非诉调解司法确认案件进行个案指导,调解组织调处疑难复杂的民事纠纷,及时邀请指导员介入,共同分析研究,提供咨询和指导,如果调解不成,则及时引入诉讼程序。

    三、立足强化管理,不断规范“三型”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一)规范司法调解与非诉调解的对接程序

   对经四办一乡、交警、劳动人事等院外非诉调解联系点调解并达成协议的纠纷,由联系点司法确认联络员引导当事人向法院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由院速裁调解庭安排法官上门办理司法确认。经院外非诉调解联系点先期调处不成的纠纷,当事人到院起诉的,由院诉前调解室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同意申请司法确认的,转由速裁调解庭在三日内办结。若经诉前调解室调解,三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则由人民调解员及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当事人起诉。立案庭对经过诉前调解室调解的案件一般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手续。诉讼过程中,承办法官视案情依然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

    (二)设立诉前劝导调解程序

    对未经诉调对接联系点调解员调解,当事人直接到法院申请立案,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实行暂缓立案制度。由立案庭法官建议当事人先到诉前调解室在进行免费调解,如前所述,调解不成的,引导其进入申请立案程序;调解达成协议的,则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速裁调解庭三日内办理。

   (三)把调解协议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起诉到法院,只要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法院即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参考依据。

   此外,对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若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或者依法发布支付令。

    四、立足常态运行,构建“三型”诉调对接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诉调对接联系制度

    按一册、一帐、一会的要求,加强工作联系。一册即编制联系手册,将联系点人民调解组织的负责人以及人民调解员的名单、联系方式登记,连同相关法律法规,发放到每一名审判员和司法调解联络员手中,确保联系畅通。一帐即诉调对接工作台帐。凡是经过人民调解程序的案件均需要手续齐备,材料规范,结案后及时装卷、入档。一会即要求调解指导员,每季度与联系点的联络员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议,对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难点、疑点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处置。院办公室须以工作简报形式,及时向四办一乡诉调对接联系点通报民事审判工作情况,各联系点联络员要及时向法院通报本地、本部门民事纠纷排查情况。

    (二)建立非诉调解业务培训指导制度

    截止目前,该院已采取以会代训、专题讲座培训、组织调解协议点评、邀请联络员旁听案件审理等多种形式,对联络员进行集中培训6次。工作中通过法律问题答疑、上门协助调处、诉讼风险预测、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提供能动的司法服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邀请联络员参与案件庭审前或诉讼中的一些辅助性工作,有针对性进行指导。

    (三)落实诉调对接经费保障

    对设立在院立案大厅的诉前调解室,区财政每年预算人头经费3万元,办公办案经费及办公场所由法院负担。

    (四)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速裁调解庭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案件办理、档案整理、信息录入、数据统计、情况分析等工作。院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协调、信息报送工作。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诉调对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诉调对接工作质效评估、绩效通报、质量评查工作。同时,按照该院《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非诉讼调解工作联系点实施方案》,同步细化了参与培训联络员、组织庭审观摩、指导人民调解业务、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考核量化标准,按季度考核评估。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