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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胞兄弟,诉讼何太急?

时间: 2011-11-17 10:16
    汪氏兄弟系同胞兄弟,同住花林寺镇某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一起居住生活。尔后在其父母主持下,根据家庭客观情况,兄弟分家,并对山林、土地进行了分割。其中一块水田一轮承包面积为3.7亩,按理论数据兄弟俩应各分1.85亩。但汪氏父母考虑到水田的土质差异、进水距离等状况,将靠西侧略大的水田分由长子耕种,靠东侧略小的水田由次子耕种,并在土地承包合同书上各填1.85亩。自分割以来一直维系着该田堤界址耕作,且经1997年土地二轮延包发放土地经营权证后仍未改变。双方为此虽偶有争议,但从未发生纠纷。

    时至今年,随着远安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传闻他们耕种的土地将被征用。汪某(弟)考虑按丈量面积补偿自己可能“吃亏”,于是以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向村里提出“移界”。村干部即向镇农经站反映,并主持汪氏兄弟多次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汪某(弟)竟然于2011年9月擅自毁掉双方20多年沿袭认可的田埂,向汪某(兄)的田里移动2米多,自作主张培植了一条长40多米的田埂作为双方耕作的“界址”。

    此事发生后,汪某(兄)遂向村、镇逐级反映,先后经花林寺村、镇政府、县农村经营管理局调处,仍未达成一致意见。2011年10月,汪某(兄)以其田地界址被毁为由向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立案后,为了不误农时,行政审判庭主审法官及时前往该村,向镇、村干部了解情况,进行现场勘察,掌握第一手材料。经实地测量,被告汪某(弟)擅自移动的田埂界址长42米、宽2.2米,当事人和代理人及在场村干部均无异议。

    基本事实查清后,行政庭多次研究调解方案,并由经验较丰富的法官迅速与镇、村及县农经局联系,确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判之依法,以调为主的办案思路,先后走访镇、村、经管局干部等20余人次,主持汪氏兄弟三次案外调解。充分发挥动之以情、以心换心的作用,给其讲述“煮豆燃豆萁,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故事,唤起他们对兄弟情的追寻;晓之以理即要求被告不要冲动,要明事理,并要求原告遇事须以理服人;判之依法即以宣讲法律、政策为主线,明确指出被告毁田埂,移界址的行为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和以调为主办案思路的正确性。

    功夫不负有心人,汪氏兄弟经过法院行政庭全体人员反复细致的工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将毁损的田埂恢复原状,并由村治调主任验收合格,原告撤回起诉,兄弟俩握手言和而结案。

    该案虽已案结事了,但给我们留下的思考较多:其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农村体制改革,为中国农民指明了路径,直至农村经营体制的深化,不仅为中国的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且为政治、经济等改革及社会管理创新树立了典范。然而,随着农民素质的逐步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农村经营体制有待细化、量化具体举措,防患于未然。其二、此案出现在远安县花林寺镇花林寺村,像这类纠纷据不完全统计,在该镇各村多达几十起。如此类推,全县各乡镇将有相当部分的农户有争议,应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因此,“三农”工作必须真抓实抓、强抓不懈;其三、虽然邻里、兄弟、妯娌、村组等类似土地纠纷诉讼到法院不多,然亦应引起法院关注,尤其是基层法院处在改革、创新的前沿阵地与关键时期,这类案件处理稍有不慎,群体事件将不可避免,应当在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的前提下,深入调研,细化良策,公正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