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逾百人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这一百多名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二分公司在2007年11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12月,众多原告依照上述合同约定,选择通过“物业公司代办”的方式提交了办理房产权属证书的资料,并缴纳了税、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约定: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约定办理的房屋产权证书。从2008年开始,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升级。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不能在180日内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一百多名原告在万般无奈之下将该公司诉至本院。
    起诉前,双方矛盾已经相当尖锐,见面便吵,根本无法正常沟通。由于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处理不好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非常重视,开庭后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但由于部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积怨较深,对立情绪严重,曾一度拒绝调解。面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而是依然耐心细致地一次次做双方的工作,耐心倾听意见,宣讲法律法规,动之于情,晓之以理。最终,原、被告双方不仅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案件终结的时刻,原、被告双方多年的积怨被抛到了九霄云外,均为曾经发表不当言词的行为向对方表示了诚挚的歉意。
    至此,一批积怨已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该系列案件的成功处理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化解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