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要有作为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碰撞,各种矛盾交织,各种力量冲突,尤其是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一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发生扭曲,人们对已有的规则产生怀疑。现实中,遵纪守法被认为自缚手脚,不讲规矩却能获得暴利。诚信被看成迂腐,欺诈被当作能耐,欠账的成了“爷爷”,讨账的成了“孙子”。更有权钱交易,权大于法,贪污腐败,黑恶势力作祟的负面导向作用。这一切,挑战的都是规则,挑战的都是法律。大量矛盾的焦点最后都集中到了法院,人们对法院和法官寄予厚望。然而,我国既缺乏法治的传统,又缺乏承接新时期法治重任的充分准备。旧的观念和秩序打破了,新的观念和秩序尚待建立。此时的法院和法官,虽然被美其名曰“最后的防线”,其实自身也颠簸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之中,连所谓的“吃皇粮”尚没有保障,更不用说司法权威所必需的中立独立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队伍素质和一些案件质量效率问题,所谓的 “地方保护主义”、“法律白条”、“司法腐败”等等。比例虽小,反响巨大,严重打击了社会对法院的信心。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是一项宏伟的工程,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国家制度的层面来思考,来设计,来变革。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作为这项宏伟工程的参与者实践者,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过程中,是完全应该有所作为的。
    一、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法官素质,主要体现在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宽厚的人文素养,深厚的专业学识,良好的心理品质等方面。通俗地说就是一要德行好,二要专业强,三要资历深,或曰德才兼备。不可讳言,离这样一个标准,我们的法官队伍还有较大差距,还很不平衡。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对法官的遴选、培训、任用、奖惩、保障等要有硬措施,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现状。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多做工作,一是重视新生代。对已在法院工作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要大胆压担子,多锻炼,并逐步更新换代。将来要达到所有的法官都通过司法考试。二是引进新人才。要加大力度从基层法院选调人才,以及从社会上招录德才兼备具有司法资格和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进法院担任法官。三是保留老骨干。法官职业是一个经验的职业。一名优秀资深法官就好比妙手回春的医生,德艺双馨的艺术家,要靠多年的修炼和积蓄,庭上十分钟,庭下十年功。不能轻易让这些宝贵的审判资源浪费了。四是保障要加强。以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的意志独立,保证法官依良心和法律判案。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官素质、影响司法权威的瓶颈,需要高度重视解决。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根本取决于法官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目前体制下法院要多做一些宣传和争取工作。
    二、不懈追求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司法不公,权威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和法官一定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尽全力,排除干扰,公正司法。一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避免主观随意性,避免暗箱操作。二要严格适用实体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适当裁量。三要清正廉洁。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两袖清风,秉公司法。四要裁判结果公正。符合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要求。尽管公正具有相对性,尽管探索真相是一个极其艰苦的过程,而坚持依法办案会遇到各种干扰甚至出现意外结果,但是法官别无选择。必须契而不舍,坚持不懈,唯法律是上帝,唯公正是追求,竭尽全力使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以自己的良心和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公正问题上,法官的追求应当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当前,有两点需要引起重视。第一,公正应当是为社会所接受的公正,不仅仅是法官和法院自我安慰的公正。就是说,裁判结果一定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同情弱者、有利弱者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
    三、自觉维护裁判的稳定性
    稳定性是权威的重要内涵。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说:“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有其深刻道理。道理就在于:服从规则,服从司法的终局性规则。审判中常会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当时无论怎样处理都缺乏足够的依据和理由,顶尖专家学者也会观点对立,法官只能从两难甚至多难中选择一个相对公正的处理结果。遗憾的是,尽管这个处理结果(判决)是公正的,却往往总有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服——因为没有达到对自己更加有利的预期,于是申诉上访。怎么办?我以为只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服从规则,服判息诉。此时任何法官的与判决不同的观点发表出来,都可能成为新一轮上访申诉的依据,成为法院的自相矛盾,成为破坏司法权威的武器。实践中,个别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多次开庭,多份判决裁定莫衷一是,折腾多年转了一大圈,最后的处理结果又回到了一审原判。还有一些案件,一审判决是对的,再审或二审改判也不错,都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这样的改判,纠错的意义不大,却对司法权威破坏不小,到头来只会搞得人民法院威信扫地。
    四、确保生效判决及时执行
    司法权威最终取决于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公正判决的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它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只有司法判决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说明被侵害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救济,被扭曲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秩序获得了恢复和调整。可是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却陷入了“执行难”的困境之中。令人欣慰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强化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新的规定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对缓解执行难问题起到很大推动作用。当前,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的规定,除了确无财产能力难以执行的情况外,对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该曝光的曝光,该限制权利的限制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及其解释坚决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加强司法救助。只要我们积极主动、富于开拓性地开展工作,执行难就会变得不再难,司法权威就会日益彰显。
    五、严格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
    司法需要独立,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也需要监督,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证。要严防滥用司法权对司法权威带来灾难性后果。要认真对待来信来访,仔细倾听群众呼声,实事求是加强监督。院长接待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案件处理,而主要是通过接待,了解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专业水平,法官的行为表现,案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属于思想道德品质的问题,不能轻易放过,查实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属于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要限期培训考试达标,不过关的也要调整。要教育法官时刻不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消除矛盾构建和谐。绝不允许利用司法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贪赃枉法,制造冤假错案。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不讲规矩的法院内部的害群之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含糊。必须确保司法权掌握在忠诚可靠党委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手中,否则,司法权威的“大堤”,可能毁于宵小之人的“蚁穴”。
    作者单位:猇亭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