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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战报】“执行不能”获理解,司法救助解民忧

时间: 2018-07-23 17:52 来源: 五峰法院

“实结(执行完毕)”固然是我们大家所乐意看到的结果,因为能案结事了,于申请执行人而言权益得到兑现,于执行法官而言案件得以执结。但是,有一些执行案件却未能顺利执行到位,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被执行人仍没有履行能力,我们称之为“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有别于“执行难”,它在某种意义上更难让当事人理解和认同,这就需要执行法官在具体的个案当中释法明理,努力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积极为权利人争取利益,化解社会矛盾,因此用活用好司法救助在一定意义上把“执行不能”变成了“可能”。

2008年7月2日,被执行人王某持刀将申请人熊某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后于同年8月15日凌晨1时许,王某放火烧毁申请人熊某夫妇所购买的三间瓦房及其它财物。事发后,五峰检察院向五峰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五峰法院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判决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某的各项经济损失76756.37元。

申请人曾于2009年3月、2015年9月向本院申请执行,均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申请执行人第三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某今年已79岁,患有慢性肾脏病和冠心病,长期住院治疗。被执行人王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生效判决一直无法执行,申请人的赔偿款也一直没有着落,故而此案陷入僵局。

 承办人认为本案确属“执行不能”,考虑到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且需钱做手术。承办人全面告知本案的调查情况及本案“执行不能的风险,通过给申请人及其家人释法明理,申请人承诺如获得司法救助金3万元,本案案结事了,执行终结。司法救助金3万元到账后,申请人第一时间告知了承办人并言谢。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裁定书(终结)后也表示感谢。至此,一桩近10年的执行案件得以画上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