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园翠等诉宜昌市汇丰原实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酒店在履行与住客间的住宿、服务合同过程中,应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住客的安全,否则视为违反合同义务,因此向住客承担违约责任。酒店得知住客在店内患病的,应将住客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破例采取相应救助措施,确保住客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救治。因固守内部规章而延误救治时间导致住客死亡的,酒店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12月14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中民终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2006年4月5日。
    [案情]
    原告陶园翠。
    原告张莉萍,系陶园翠之女。
    被告宜昌市汇丰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原公司)。
    2004年11月21日晚,陶园翠的丈夫张道全入住宜昌汇丰原饭店1302号房间。晚8时许,商光平(女)来到张道全房间相商有关事宜。商谈期间,张称身体不适,遂去卫生间洗澡,后晕倒在卫生间。商光平发现后将张搀扶至床上,守护张休息入睡,直至次日早上6时离开。次日早上8点,陶园翠因单位找张道全开会,在给张道全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下,经多方查找,从商光平处得知张道全在汇丰原饭店,遂与其弟陶元洪、同事郑惠敏一同赶往汇丰原饭店。陶园翠向饭店服务人员讲明自己是张道全妻子和张道全患有高血压疾病以及单位在要求张道全回去开会但始终无法联系上等情况后,服务员同意替他们查询,声称按酒店制度,要请示领导后才能进入客人房间,要求陶等在大厅等待,在等候的过程中,陶园翠与同事多次催促汇丰原饭店工作人员,但对方仍要其继续等待。至中午11点多钟,在核对身份证件及张道全的电话号码后,服务员才带陶园翠等人进入1302号房间。此时,张道全已处深度昏迷状态,经送往医院救治38天后,终因脑出血并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事后,张道全工作单位支付张道全住院期间医疗费187189.67元,并按照工亡标准给付陶园翠一次性抚恤费22480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77520元,补贴了张莉萍教育费用4万元,共计14万元。
    2005年1月18日,宜昌市汇丰原实业有限公司对分支机构汇丰原饭店予以注销。
    原告认为因汇丰原饭店的拖延行为延误了张道全的治疗时机,导致其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请法院判令汇丰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36274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15627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汇丰原公司辩称:张道全发病时间是在陶园翠等人来汇丰原饭店寻找之前,汇丰原饭店根据自己的管理制度进行办理,已履行了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时间内查找张道全并未给其救治造成延误,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汇丰原饭店在得知张道全系高血压患者,随时可能发病等情况后,仍未引起重视,未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将张道全的生命安全考虑放在首位,延误了治疗,导致了张最后死亡的结果,其拖延行为与张的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汇丰原公司赔偿陶园翠、张莉萍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13101.6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汇丰原公司不服判决,仍以一审的抗辩理由提出上诉。
    宜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汇丰原饭店在逐级请示过程中耗时过长,延误了张道全的救治时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汇丰原饭店的行为是否延误了张道全的救治时间。
    一种意见认为,张道全入住,与汇丰原饭店形成消费合同关系。汇丰原饭店在得知张道全身体患有高血压疾病后,未足够重视,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延误了张道全的救治时机,导致张道全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后果,应当予以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张道全在原告至汇丰原饭店查找前就已经晕倒,汇丰原饭店根据酒店管理制度进行查找和逐级汇报是否允许会见住客也需要一定时间,所花费的时间不影响张道全的救治,且根据双方提交证据,不能证实张道全的具体发病时间,也无医疗机构意见证实张道全在何时被送往救治是最佳时机,汇丰原饭店的行为和张的死亡无必然联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倾向第一种观点,分析如下:
    汇丰原公司是汇丰原饭店的开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且其已对汇丰原饭店进行注销,故其系本案承担责任的适格主体。汇丰原饭店与张道全之间形成以住宿、服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汇丰原饭店应采取切实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住客的安全,否则视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陶园翠及张道全单位领导于2004年11月22日9时许已向汇丰原饭店告知了身份,说明了张道全系高血压患者,随时可能发病,单位在等张道全开会而始终无法联系上张道全等情况,但汇丰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当时与张道全进行了联系,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汇丰源饭店采取了谨慎注意义务措施,应是汇丰原饭店未引起重视,未尽最大之谨慎注意义务将住客的生命安全考虑放在首位。
    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张道全的具体发病时间,但根据医学常识,高血压患者是越早治疗越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汇丰原饭店内部管理制度导致深度昏迷的张道全在中午11点多钟才被发现和救治,时间延误必然会加剧病情的恶化。张道全送往医院救治38天后死亡,与延误救治时间,错过最佳抢救机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汇丰原饭店对延误时间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道全作为高血压患者,本人在身体不适的时候未采取及时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其也有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汇丰原公司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是适当的。
    在经济损失的计算上,法院判决也是有理有据。汇丰原公司从单位领取的遗属(张道全的父母和女儿)生活困难补助费77520元及张莉萍教育费用4万元属于张道全所在单位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和福利性质的补贴,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无关。张道全所在单位已经支付一次性工亡抚恤金22480元,因该笔费用与死亡赔偿金属于同等性质,抚恤金已从用人单位处领取,则应从死亡赔偿金里扣减。汇丰原公司对张道全无故意状态的侵权行为,原告所主张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汇丰原公司之违约赔偿范围应包括张道全死亡而发生的丧葬费5346元、伙食补助费570元、护理费1140元、死亡赔偿金123960元,共计131016元。汇丰原公司在此赔偿范围内承担10%的责任比例是适当的。
这是一例比较特殊的侵权案件,通过此案使酒店行业能更好的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真正将住客的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尽到谨慎注意之保障义务。
    作者单位: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