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中院审结第一起“三审合一”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并提出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中专门提出了“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任务和具体工作步骤。为确保知识产权执法尺度统一,权利主体得到充分救济,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置,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水平,宜昌中院于2009年6月23日下发宜市中法〔2009〕98号《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类诉讼合一的通知》,决定在全市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类诉讼合一的审判机制。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辖区内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提级审理,与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一起由中院民三庭审理;民三庭确定专业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在审理刑事、行政知识产权案件时吸收刑事庭、行政庭审判员参加合议庭。
    宜昌中院审理的该起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上述《通知》下发后审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目前,该案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交付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