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开江,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山河村2组。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涵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开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28日送福州仓山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开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九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江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