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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4减刑假释公示五

时间: 2015-09-15 17:0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张开江,男,1989年11月13日生,汉族,小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回龙镇山河村2组。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涵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开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莆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5月28日送福州仓山监狱服刑改造。于2012年5月22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11月13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6月21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开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2年第四季度、2013年第二季度、2013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次记功奖励,2014年度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间隔期已过一年九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江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张开江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33号

 

罪犯赵少武,男,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镇新垸子村10组6号。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1)汕中法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少武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于2012年10月9日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改造。于2013年6月23日送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26年12月3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少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获得1次折算表扬奖励(广东省揭阳监狱获得),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次表扬奖励,2013年第四季度1次记功奖励。间隔期已过二年四个月,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少武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赵少武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鄂宜监减字第234号

 

罪犯谭云洪,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镇冯家坝村4组白沙酒厂宿舍2栋。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9)伍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云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谭云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宜中刑终字第1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于2009年7月15日交付宜昌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12月16日经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云洪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2012一季度、2012年三季度、2013年三季度、2013年四季度、2014年二季度、2014年四季度6次表扬奖励,2013年一季度1次记功奖励。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云洪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

                                                    

附:罪犯谭云洪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