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法院审结该县首例危险驾驶案
时间: 2011-09-14 16:21
    近日,一男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被秭归法院判处刑罚,这也是“醉驾入刑”以来,秭归法院判决的该县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2011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税某某同朋友在县城某酒楼聚餐,席间税某某饮用了4两白酒。21时许,税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该县茅坪镇建东大道某路段时发生侧翻,导致面部颧骨骨折,民警赶到现场后将税某某送至医院。经鉴定,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7.50mg/100ml,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车标准。
    秭归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税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