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指定居委会为监护人
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指定监护的特别程序案件,这也是西陵法院首例指定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案件。
45岁的石某为家中独女,自幼患有智力残疾,同时在手脚协调方面存在障碍,2019年1月开始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早前石某一直由父母照料长大,而在2014年5月和2024年1月,石某的母亲、父亲相继去世。经走访调查,石某已无近亲属,其他亲属也表示不愿履行监护职责。石某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了解情况后,暂时将其托养在某医院。为根本解决石某今后的生活照料问题,经该居委会和区民政局协商,向石某户籍所在地的西陵法院提出申请,指定该居委会为石某的监护人。
2024年7月22日,经司法鉴定,石某目前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缓”,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因智力残疾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已故,且无近亲属愿意担任其监护人,居委会自愿承担对范某的监护职责,不仅符合《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也更有利于达到监护效果。法院依法判决宣告石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石某所在社区居委会为其监护人。
居委会表示,将继续协调、指导社区居委会以监护人身份为石某办理继承父亲遗产事宜,并设立专项资金账户,账户里的钱专门用于石某今后的生活、医疗等支出。
本案系《民法典》施行以来西陵法院首例判决由居委会担任监护人的案例。审理过程中,法院与检察院、民政局、街道、居委会进行了多次沟通,在了解到石某的具体情况后,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了判决,为维护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