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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执行之花绽于法治理念之壤

时间: 2008-01-07 16:16
    二○○六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在广大政法干警中深入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此次教育活动并不停留在学习文件和撰写心得体会上,而是党中央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对我们党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呼应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我们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我们广大政法干警必须从根本上接纳、消化、吸收之。理念是一个比较难于把握的事物,大话、空话好说,但实践起来并不简单。作为一名在兴山法院执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干警,我认为只有将我们的执行工作根植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厚土壤中,以之为壤、以之为纤、以之为原动力,才能让执行之花如期绽放。我们也正是秉承严格依法执行、为民执行、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在近年的执行工作中不断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下笔者简举工作中三个典型个案,并在执行过程展现中表达我们对执行工作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粗浅认识。

    案例一,莫世君与万忠林、费祥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本案十一万元的债权债务执行比较明晰。案件执行的难度出现在对被执行人万忠林、费祥春财产的执行上。被执行人万忠林、费祥春现与别人共有砖混结构房屋五层,其中一、二、四层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为便于执行,法院依法对该第二层房屋进行了查封,被执行人万忠林、费祥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欲对查封房屋依法拍卖,但在权属查询时得知因被执行人万忠林在信用社有贷款十五万元,所以该楼之一至四层已被共同抵押至信用社,已办理他项产权。执行人员遂立即停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转而将工作重心放在对被执行人万忠林、费祥春房屋抵押权的清理上,不久,在法院协助下被执行人自行将法院查封房屋卖出,同时被执行人用售房款清偿了信用社贷款,从而成功将一至四层房屋的抵押权消灭。在房屋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法院重新对被执行人余下房屋采取措施,最终说服被执行人以余下房屋作抵押在信用社重新贷款用于执行本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法院可以对查封之二楼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从而执行本案,另一种认为必须等房屋所附抵押权消灭后才能对其处置。后经过合议,采纳了后者的意见。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登记抵押权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其效力大于债权,即使该债权经过法院确认和执行。虽然在本案执行上,表面看来,执行人员先期花费大量力气却只是为信用社提前收回了贷款,仿佛走了“弯路”,但这正体现了执行人员严格依法执行,努力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精神。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的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如果在法院执行中 “想当然”的思想经常发生,就会使执行当事人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所以,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就是要做到:一切执行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作为法院的一个重要窗口,执行部门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也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案例二,易刚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2007年7月9日上午九时易刚将执行申请交到立案庭,下午上班后案卷已经放在执行局具体承办人的案头,案情十分简单,就是五万元的应付工程款给付,标的虽不大且牵扯到十多名农民工的工资,事不宜迟,经合议,兴山法院执行局立即将此案纳入了执行攻坚的“快车道”, 在得到了执行人员特别关注之后,这个案件在“快车道”里高速运行。7月10日,执行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查到了被执行单位的相关财产信息。7月11日凌晨5时三名执行人员就踏上了到宜昌城区执行的汽车,经过对相关单位的逐个查询,在上午11时,执行人员在某房地产公司终于查到了被执行单位的应付工程款。在采取控制性措施后,执行人员立即就地传唤被执行单位负责人,在执行人员契而不舍的坚持下,被执行人终于在下午3时主动将应付案件款全额打入兴山法院专用帐户。

    对于执行干警而言,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必须深刻理解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合法合理是基本、平等对待是原则、程序公正是要求,这些都是公平正义理念在执行过程中比较容易被重视的方面,而及时高效这一点往往被忽视。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一个旷日持久的执行案子,可能把一个家庭、一个企业拖跨,虽然可能最终判决得到兑现,但公平正义已经大打折扣。以执法公正为借口,任意拖延办案时限甚至久执不决,最终损害的是公正本身,落实到本案,如果案件不能迅速执结,将直接影响十几个农民工家庭的生活和党的政法机关在他们心中的形象,老百姓的思想是朴实的,你的工作高效就是对他们最大的公正。所以,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尤其注重了提高时间效率,切实减少工作拖延。也正是因为深刻理解了公平正义理念的丰富内涵,兴山法院继诉讼执行110之后又采取了执行“快车道”这一新的便民措施。从立案环节开始即将涉及重大民生民意的案件执行充分提速,要求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不得超过15天结案;急事急办不得超过7天结案。在执行“快车道”里,本案从立案到执结仅用了55小时,充分将公平正义理念之及时高效在案件执行中体现出来。

    案例三。王邦文与兴山县全刚建安有限公司、兴山县全刚建安有限公司汉明妃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本案经两审终审,最终判由劳动雇佣方兴山县全刚建安有限公司、兴山县全刚建安有限公司汉明妃大酒店(以下简称全刚公司)赔偿原告王邦文工伤保险待遇十八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证,执行人员立即对被执行单位的两辆货车依法予以扣押,同时限定了自动履行时限,期间,被执行单位请求自行将扣押的车况较好的两辆车与其他三辆相对破旧车辆打包出售,在车款中先拿十万元执行,考虑到执行效果,法院同意了该请求,在解除对货车扣押的同时,为保险起见法院将被执行单位的装载机进行就地扣押,之后因货车买家压价及货款延迟给付,第一个执行计划落空。法院遂立即将装载机就地扣押变更为异地扣押,同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在评估中,被执行单位自己找到合适的买家,此时法院主持了当事三方的协调 ,后经合议庭合议,在评估价基础上由被执行单位自行与买家进行了议价,之后货款打入法院案件款账户,从而使案件执行取得重大突破。

    申请人王邦文的烧伤情形令执行人员心灵震撼,执行人员从见到王邦文的那一刻已经下定决心:一定要依法给伤者法律的蔚籍;但同时,作为兴山民营企业的典范,被执行单位全刚公司的兴衰也事关多人就业和地方财税收入。所以对本案的执行,法院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双方执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的理念融入其中,在方式方法上尽量灵活实效,在执行中并非一味强调动用强制措施,而是充分调动被执行单位的主观能动性,两次听取被执行单位的执行方案,并同时与申请方及时沟通协调,从而寻求执行效率最大化,使案件执行终获突破,这种做法使得执行人员和执行当事人双方从单纯依靠、相互敌对软着陆为共同协作,真正体现了执行为民理念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保障人权的精神实质。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始终将服务和保障经济建设大局作为重要使命,本案执行中,既立足本职又胸怀大局,执行人员两次对全刚公司的财产扣押均以就地方式实施,就是充分考虑了全刚公司开工项目的正常运行所需,我们所有工作的最终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以执行工作的原点和终点也必须围绕这个使命展开。

    当然,要想工作力求完美,只坚持依法执行、为民执行、公平执行、执行服务大局的基本准则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把所有工作都纳入党的坚强领导之下。以上三个案件,对于执行中每一次关键的决定我们都及时向院党组及相关领导做了汇报沟通,始终让整个执行过程体现党的方针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精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光靠笔记心得来学习可能是效果不好的,笔者体会:我们只有切实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切实融会贯通到一个一个的具体案件中去,通过一个一个具体案件的锤炼,才能真正学习她,理解她,接受她,从而在以后的工作中习惯于运用她。

    作者单位:兴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