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的社会作用
    一、社会公平正义语境下的司法公正的涵义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否认为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自由的正当性。”由此他在《正义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平等自由原则”,即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是一种横向的、平均性的公平,用于处理公民的政治权利。第二,“差别原则”和“机会公平原则”,用于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问题。有区别地对待不同的人的“差别原则”是一种纵向的、不均等的公平,它突出了在不公平的社会现实中,为处境不利者提供机会或利益的“补偿性”。
    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体现出来的公平正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使裁判结果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精神。 具体地讲,司法公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第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方面的内容。
    那么,在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语境下的司法公正,是指保障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贯彻实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实效的一种手段,是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底线,所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会上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亦可通过司法来救济,使社会公正得以恢复;如果司法不公,实际上就等于是对纷争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野蛮侵害和掠夺,不仅起不到救济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作用,而且会造成新的更严重的不公平,因此,司法活动正当性的关键在于司法公正。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公正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条件和底线保障。司法不公不仅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也必然造成对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的严重损害。 
    二、司法公正的社会作用
    1、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理念的最高价值追求与重要任务就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正如前文而言,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底线。因此,法院要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追求法律效果的公正,追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具体而言,就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能仅仅追求程序上的合法与否,而忽略对法律事实的更进一步的认知、对其中的法律关系的更深层次的探究。如果仅仅是停留在对程序正义的过度的追求上的话,那么这样的正义也不能称作真正的正义,反而是对公正的一种践踏。因此,要牢记公平正义理念,确保程序的正当性的同时,尽量查明案件事实,做到适用法律正确,提高办案质量,做到司法公正。
    2、促进社会和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是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司法公正的社会。因此,以司法公正促社会和谐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在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利益多元化的今天,各种矛盾凸现,而法院成为承载着社会矛盾的主体,如果不能保持司法公正,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律的权威失去信心,不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因此,当前人民法院应当不断的强化大局意识,以十七大的精神为指导,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切实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增进和谐。明确法院的基本职能就是为了解决矛盾、化干戈为玉帛,明确每办好一个案子就是为了减少一个不和谐的因素,增加了一个和谐因素,减少缠访、闹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以和谐维护稳定,以稳定促进和谐,将人民内部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建立一个良好的司法秩序。
    3、维护法律权威。十七大报告先后四次提到“权威”这个词,基本都与司法密切相关。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的指出“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亚里士多德曾明确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该侵犯法律。”一个国家的宪法与法律的权威与否,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如何,而司法的公正与否却直接影响到法律的权威的状况。法律没有权威,这严重影响到人民对法律的观念和对法院、法官的态度,很容易使法律成为毫无约束力的一纸空文,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因此,法院作为法律的使者更应承担起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来,使法律成为一种信仰,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第一,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公正司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第二,应该在法治理念的指引下,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努力建设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权威,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4、保障公民权利。司法公正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到不法的侵害。司法公正主要要体现在平等的对待当事人,这种平等不仅仅是给予原告与被告的同等对待,更体现在对弱势群体的关照上。使贫困的人不丧失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使法律知识贫乏的人不丧失法律对其最大的保护,使各类人无论贫穷富贵、权位高低都能受到法律平等的对待。其次,改进便民机制、降低诉讼成本、畅通诉讼渠道,把当事人作为自己的亲人看待,切实的办好每一件案子,真正的为人民的利益着想,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提升司法公正的途径
    1、运用恰当的司法手段。适当的司法手段能够促进司法公正,比如在日常的工作中就要创新思想、创新方法,,接待当事人的时候要亲和,解答问题的时候耐心,根据当地的民风民俗改革法院工作的方式,采取各项便民措施等等,这样能拉近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距离,更有利于矛盾的解决,使判决结果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使当事人内心里承认法律的权威、法官的权威,从而形成司法公正的外部影响。另外,重视调解的作用。不容置疑,法院调解结案可以有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调解的结果是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调解的结果容易被接受,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也较为容易;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和周围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律政策教育,可以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升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
    2、提高法官素质。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并非纯粹的客观活动,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司法人员的主观活动。如果司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低下,就可能错误使用甚至滥用手中权力,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要追求司法公正,必须大力提升司法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因此首先,提高司法技术,学习认识法律问题、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学习适用、推理、解释法律的方法,使法官真正的职业化,实现司法独立;其次,提高道德修养,作为法律职业人,作为案件的裁判官,一定要洁身自好、清正廉洁,才能保持一颗正义之心,真正的为民着想;最后,要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理论必须要跟实际相结合,光有理论没有实际是空谈,光有实际没有理论要落后。只有不断的加强理论的学习,才能应对千变万化的实际而不慌张,遇到疑难杂案才能应付自如。
    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司法管理水平的高低也影响着整个法院的形象与水平,影响到社会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影响到法院对公平正义与法律权威的维护。司法管理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就是审判管理与监督管理。加强审判管理的建设,首要的就是要真正确立法官在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尊重法官的首创精神和独立人格,培育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和职业意识,明确划分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委会的职权,还独任庭和合议庭以独立审判权,保证法官享有独立、完整、彻底的审判权。其次依托审判流程管理,对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诉讼过程进行合理、科学、有序的规范。再次,要加强和完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司法管理的另一个方面就是监督管理,完善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以此加强对法院的监督管理,有效的提升各项工作的整体水平:一是从严格审判责任,建立完备的审判工作责任体系,用责任机制管理和监督审判工作,实现审判职权和责任的高度统一;二是以建立长效廉政机制,规范和端正司法行为,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三是建立和完善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和法院内部审判信息制度,强化审判纪律监察和案件督办工作,形成有效的横向监督机制。通过加强司法管理,以推动法院形象的提升,工作的更好的开展和人民的满意。
    作者单位:点军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