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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自食苦果 公正审判助解危难

时间: 2011-08-31 17:35
    近日,秭归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为原告挽回经济损失41万余元,解了原告一家人的困难,收到了良好效果。本月25日,原告之妻从法院领取赔偿款时,连声感谢法院。

    原告胡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上被告林某某停靠在路边的重型厢式半挂货车,致自己头部受重伤,经抢救治疗虽然保住了生命却成了植物人,开支了医疗费28万余元,其中个人支付15万余元,被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秭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酒后驾驶,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林某某的重型厢式半挂货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林某某的重型厢式半挂货车挂靠在被告鄂伦春自治旗某某运输公司,该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为该重型厢式半挂货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并为牵引车投保了赔偿限额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为此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林某某、某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秭归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某伤后经济损失81万余元,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24万元;其余损失由被告林某某赔偿17万余元,除林某某已支付1.5万元外,某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林某某应赔偿胡某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支付胡某某15万余元。虽然被告林某某和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秭归县法院审理中坚持公正司法,平等保护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

    原告妻子收入微薄,且体弱多病,患有高血压,常年离不开药物,儿子正在上大学,家庭花费很大,这次事故让原告的家庭陷入了十分窘迫的境地。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又多次与保险公司电话联系,促使保险公司迅速办理理赔手续,并及时将理赔款39万余元直接汇到了法院执行款账户,将案件全部执行,缓解了原告一家的困难,实现了案结事了,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