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在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中发挥作用
    一、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
    权威——汉语词典解释为使人信服的力量或威望。司法权威笔者认为对法官个体而言,是法官严格、公正、文明运用法律定纷止争的过程和结果,让人信任,尊重并内心服从,这也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严格、公正(公正其实也包含了高效,因为迟来的公正是非正义)、文明司法是法官对法律理性的实践,是法官把法律作为评判利益归属的标准,实现法律正义,从而促进有序社会状态,形成社会和谐。“严格”、“文明”在司法中意义重大,因为公正是立法的价值目标,也是司法的结果要求,靠法官严格、公正、文明的实践来体现和实现在法律的公正实现过程中,既能断是非曲直,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又能惩罚违法犯罪,保障人权,否则就是对公正的违背、法治的破坏,对司法权威的损害。如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实际上就是解决为谁司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等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律建设实践经验并借鉴世界法律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鲜明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内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几个方面,是回答上述问题的理论法宝,法官也只有用这一理念指导司法实践,才能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严格公正、文明、办案的思想意识,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紧紧围绕党、国家、社会的大局,立足本职,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开实体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让大众共享法治成果,法官也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司法实践社会公信度才会高,才会被大众理解、认同、尊重并服从,进而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因此法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官在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中发挥作用的前提。
    二、坚持党领导下的独立审判,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是法官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保证
    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依法独立审判是独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坚持党的领导是依法独立审判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根本保证,这也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根本性质决定的。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引领中国各族人民前进的旗帜,司法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是运用党领导人民制定符合中国国情、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路线、方针、政策,经过法定的程序,使之成为调整社会各方利益并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安居乐业的稳定社会秩序和良好的法治状态,体现执政党意图,这样的独立审判才有生命力。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有意识地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但也不能对某些地方党焉得虎子领导出于地方部门利益的保护而干涉时,不反对、不抵制、无原则迁就甚至迎合,坚持党领导下的独立审判,抵制地方保护主义,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尽管法律效果倾向于法律的证明,强调裁判的形式合理性、侧重法律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倾向于法律价值的体现、强调裁判的实质合理性、侧重司法目的的实现。但两者在目前现阶段是统一的,法律效果是社会效果的前提,社会效果是法律效果价值的体现和归宿,犹如黑暗中的一盏普通白炽灯的中心亮点和光环,法律效果犹如那中心亮点,社会效果犹如那光环,前者往往耀眼刺目,后者却易被人眼接受,但如果没有前者,则便没有后者,反之,前者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如果只强调前者犹如将中心亮点和光环都汇聚成一束光线,直逼人的眼球,不仅不能让人享受光明,反而让人眩晕厌恶,不会被人接受,又怎能有威信可言?就拿三权分立为代表的美国来看,其在很大程度上凭借法律跨越了“卡夫丁”峡谷,走向上强盛,但总统的莱温斯基绯闻成立,但最终却也未进入司法程序,何也?大家理性的分析其答案再明了不过。因此法官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独立审判,独立审判才有保证,坚持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才能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人们才会信仰法律,才会认为用法律治理下的生活相对于其他方式治理下的生活才是最美好的,司法权威才会树立和维护,法官处理好这两个关系,才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可靠保证。
    三、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做德才兼备的法官,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落脚点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法官就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红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很大程度上依靠个案的公平正义,甚至司法者的司法仪礼等个体形象来感知和体会,法官个体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过硬的作风、严明的纪律、渊博的知识,清正廉洁,要有服务大局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出色调处疏导纠纷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规范法官法语辨法析理的表达、写作能力,拒腐防变的能力,开拓创新的能力,复杂局面处理能力,协调各方组织的能力,方可成为司法权威坚实的依托。这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系统长期学问的沉淀、法理的研习、生活经验的积累而逐渐形成。尽管大家都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提高了进入这一职业领域的门槛,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即便是通过了司法考试,也只能是说你有了进入法律帝国首都的通行证,还不能成为帝国的王候,大家都知道司法考试侧重的是法律知识的考察,而最经常与争议相连的也不是法律,而是事实,如何在繁杂的事实中去伪存真,仅靠法律知识是难以胜任的,更何况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律建设不断加强,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学理论不断更新,只有树立终生学习的观点,才能与时俱进,不断优化知识结构,才能提高司法能力,适应新形势,否则极有可能认认真真地办错案,直接影响司法的公信度,损害司法权威,因此必须不断地学习,但这种学也只能算是知识增长,属于“才”的范围,法官作为法律的代言人,是社会正义和良知的象征,因此必须有“德”,学会做有德之人,养成适合司法工作的德性,一个不经过知识浸润和有意识的社会磨砺之人,他的德性中可能更多地表现为天生的本色,反之则可以表现为后天锤炼的精妙,尤其在目前法治现状中,大众尚未将法治精神深入大脑,苏格拉底或法治精神尚未真正树立,还存在将法律工具化庸俗化,以自己利益或不利益作为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标准,自己没做到公平合理,不是自我反省,而是指责法官或怀疑法官,这更应要求法官德高望重,法官也只能视当事人为亲人换位思考,以德亲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善体法意,顺遂民情,“廉不有初、鲜克有终”充满激情和使命感、责任感,在“每一次案结事了,都是功德无量的辉煌”充满自豪感和成就感,才会消除当事人怀疑或不信任,法官也只有不断锤炼德性,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不做情感的奴隶,不为外界因素困惑,用理性德性驾驭司法活动,不游离公平、公正、高效的主线,他的当事人才不会成为非法利益的占有者或合法权益的被剥夺者,审判权在其手中才不会成为强者的工具,而是以应有的方式让法律精神得以阐释,法律的思想得以传播,法律的信仰得以发扬,法律之剑在德才兼备的法官手中才有力量,反之,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都告绝望,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随之都不会再有力量,司法权威便荡然无存。因此法官树立终生学习的观点,做德才兼备的法官,是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的落脚点。
    天下大事,必成于细,只有法官以德为本,以法为业,志存高远又脚踏实地用智慧、汗水、心血甚至生命践行法律,让当事人切实受到法治的文明成果,体会司法权威,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猇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