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法院行政诉讼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分析
    行政诉讼案件特点
年份 县政府 乡镇 公安 劳动 工商 房地产 交通 土地 农业 其他 合计
2000 0 2 1 0 3 2 1 1 0 3 13
2001 0 8 6 0 1 0 0 1 0 4 20
2002 0 11 1 1 2 4 2 0 0 2 23
2003 1 1 6 1 0 0 1 1 0 11
2004 2 28 1 1 0 0 0 1 2 3 38
2005 1 6 1 5 0 0 0 0 0 1 14
2006 2 7 2 0 0 0 0 1 0 1 13
2007 0 6 0 1 0 0 0 0 0 0 7
合计 6 69 18 9 6 6 4 4 3 14 139
    1、案件数量基本稳定。2000年到2007年6月,县法院共受理和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39件,占全宜昌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12%,属于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之一。除2004年受理38件外,基本保持稳定。2005年以后,行政诉讼案件在14件以内,今年1-6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件。详见下表:
    2、涉诉行政机关逐年减少,且相对集中。涉诉的行政机关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分别为13、9、7、5个,其中县直行政执法机关分别为7、3、3、1个,呈逐年减少趋势,且相对集中于乡镇政府、公安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机关,上述三行政机关涉诉案件共计96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69%。详见上表。
    乡镇政府涉诉案件所占比重大,且多为移民类行政案件。 2000年到2007年6月,乡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69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49.64%,其中9个移民乡镇涉诉案件51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36.69%,占乡镇行政诉讼案件的73.91%。今年1至6月受理行政诉讼案件7件,其中乡镇占6件。这与秭归移民大县的实情相符。
 结案方式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1─6月
合计
程序裁定 驳回起诉 0 0 0 0 3 0 3 2 8
撤诉 4 6 6 4 25 2 3 1 51
其他 0 7 2 0 0 2 0 0 11
实体判决 维持 5 3 6 3 2 1 4 1 25
确认合法 0 0 1 0 0 0 0 0 1
驳回诉讼请求 1 0 6 2 4 5 3 0 21
撤销 3 4 2 1 1 3 0 3 17
确认违法或无效 0 0 0 1 3 0 0 0 4
调解行政赔偿 0 0 0 0 0 1 0 0 1
合 计 13 20 23 11 38 14 13 7 139
    3、协调、和解行政争议成效明显。行政诉讼的协调和解机制虽然正式实施于今年初,但秭归县法院一直在探索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下的协调、和解,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2000年至2007年6月,法院通过协调或行使释明权,促使行政机关改变不合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满足原告合法合理要求,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以及调解的赔偿案件共52件,占结案数的37.41%,高于全宜昌市法院撤诉率15个百分点。详见下表:
    4、行政机关胜诉率不高,乡镇处理类行政案件胜诉率更低。2000年至2007年6月,判决结案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25件,确认合法1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1件,合计行政机关胜诉47件,胜诉率为68.12%;判决撤销17件,确认违法4件,赔偿调解1件,合计行政机关败诉22件,败诉率为31.88%。考虑准许原告撤诉51件中部分案件系行政机关变更行政行为之因素,说明被诉行政机关胜诉率不高。
2005年至2007年6月,乡镇行政处理类案件19件,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仅4件,胜诉率为21.05%。说明乡镇行政处理类案件胜诉率更低。详见上表。
    行政机关胜诉率不高的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三个“不规范”:一是程序不规范。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按相关要求,落实关于告知、回避、职能分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说明理由、制作记录与案卷、时效和行政救济等程序制度,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随意性大。二是适用法律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法律文书引用的法条不全、不当。有的只写罚则适用条款,不写性质适用条款;有的仅写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名称,没有写明具体条款;有的连法律、法规的名称也不写;有的法律文书填写马虎,引用的条文张冠李戴;有的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不适用上位法而适用下位法。三是事实认定不规范。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或者处理决定根本就没有事实依据或者处罚没有适用对象等。如某镇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将其遗失的笔录仍作为证据使用。
    5、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据统计,2000年至2007年6月,秭归县法院受理的139件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处理类59件、履行职责类30件、行政补偿类13件,分别占42.45%、21.58%、9.35%,合计占73.38%。
     6、被告首长出庭应诉少。据统计,秭归县法院受理的139件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只有2件,其余或分管副职领导、或该机关部门中层干部、或委托的律师出庭应诉。被告首长出庭应诉少,反映行政机关首长对行政诉讼的重视程度不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当地法治环境有待改善,不利于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特点
    1、案件涉及领域广,分布不均。2000年到2007年6月,秭归县法院共审查和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632件,占全宜昌市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8.8%。案件类型主要为:路政管理(征缴养路费、路政行政处罚)、教育行政(督促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税务行政处罚、人口与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城建管理(强制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卫生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畜牧)、国土资源行政,共计601件,占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95.09%。其余为工商、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和审计等。分布领域广,不平衡,有的领域如路政、教育等所占比例较大,有的领域案件很少。
   2、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执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数量的变化,一定程度地反映了党委、政府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及某些行政领域管理秩序。2000年至2002年,执行税务行政案件83件,2001年至2003年执行教育行政案件142件,2005年到2007年执行计划生育案件56件,都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工作重点,也反映法院在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3、案件执行难度大。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除少数行政机关无执行权外,均系行政机关反复多次执行无果的“老大难”案,执行难度大。如计划生育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被执行人主要是农村贫困人口和外出打工人群,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数额一般较大,前者没有固定收入或收入少,一次缴纳确有困难,分期缴纳也很困难;后者外出打工有的几年不回家,无法执行。再如城建、国土资源类案件,由于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不及时,给执行工作带来较大困难。2004年郭家坝镇100多户移民在卜文公路沿线滑坡地段违法占地建房,从发现、处罚到申请执行,历时半年之久,违法占地的房屋已全部建成,被强制拆除房屋或违章建筑的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且该类案件执行成本高,需要多个部门参与协调,需要组织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拆除,特别是多个被执行人串通一起时,执行难度更大,即使强制拆除,也易形成新的社会隐患和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