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保障作用,树立正确的维护稳定观。
    在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中,一方面既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大量涌现,从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解决这些矛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十七大报告指出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为此,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的犯罪。同时,人民法院还应始终高度关注民生,通过审判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妥善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集团诉讼和群体性纠纷,及时化解矛盾。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办理每一个案件、人民法官进行的每一项诉讼活动,无不是在进行着一次又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教育。在不断加强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针对案件审判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治安安全防范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开展社会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办案思想,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探索创新刑罚执行方式,增强未成年犯罪人员改造效果;加强附带民事案件的审执力度,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针对性地综合治理治安难点、热点问题,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建立在普遍诚信的基础之上,才能使民主得到充分发扬、法律得到普遍遵守。在中国现阶段法治尚不太健全,人民法院既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政策的填补人。司法不是法律规定的机械操作,在立法所不能触及的领域,通过裁判充分发挥对社会的控制和整合功能,防止由于规范的缺失而激化、酿成新的矛盾和冲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同时又使裁判权的行使合理地限制在相对确定的权力领域,以保障裁判的正当性。为此,要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切实加强调解工作。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工作,既能迅速有效的化解矛盾,又能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要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尽可能地将大量民事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尽可能减少对簿公堂。要依法公正裁判案件,努力提高裁判水平和裁判正确率,以公正权威的裁判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坚决克服就案办案、片面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的错误倾向,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在切实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一是依法制裁违背诚信行为,使违背诚信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维护信誉的成本,同时使受欺诈的人能够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获得救济。二是坚持公开、平等原则,通过审判活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三是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和农民利益的保护,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得到切实落实,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依赖。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协调官民关系中的推进作用,树立正确的平等保护观。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和谐社会应是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法治的社会,民主法治可以为解放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一种基本的制度环境,因此,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民主法治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力求案结事了”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有效地审理好行政争议案件,特别是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敏感案件。要积极适应人民法院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努力探索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推行以行政协调方式处理行政纠纷,以进一步密切、融洽官民关系,人民群众同司法机关、党委政府的关系。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对于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予及时有力的支持,推进依法治县。
    四、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对民生、发展事务的保护作用,树立正确的司法正义观。
    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贫富悬殊而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进入21世纪以来,弱势群体问题更加突出。十七大报告指出 “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进建设和谐社会”。在现实生活中,弱势群体由于各方面的局限,在司法活动中往往处于相当不利的境地,人民法院要坚持一切有利于群众利益的要求,大力开展利民、便民审判活动,依法实行诉讼费减缓免收制度和先执行后收费制度,切实做到让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要加强对教育权纠纷、医患纠纷、劳动报酬纠纷、赡养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审理,充分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大力实施司法救助制度,使特困当事人生产生活中实际困难和问题得到缓解;要通过开展巡回审判、建立司法“绿色通道”等方式,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切实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五、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
    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司法的权威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威,也是法律的权威,更是国家的权威和执政党依法治国的执政能力的体现。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种社会氛围不仅要靠经常性地法制宣传教育来推动,更要通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来支撑。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是评判、规范人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裁判员”,应当富有权威。当前,司法的权威不够,既有立法与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人民法院自身的原因。在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大立法与司法体制改革步伐,赋予人民法院更大司法权威的同时,人民法院更要抓住机遇,炼出过硬本领,通过自身努力彰显司法权威。一要强化法官对法律的忠诚。法官最大的耻辱是枉法裁判,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政治思想教育,不断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纯洁执法思想,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自觉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要强化法官的自律意识。要进一步深化对法官的党风廉政教育,加强制度建设,加大制度落实力度,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必追究。三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要在严格审判监督管理、科学制定实施绩效考评制度、严肃差错责任追究、强化司法行政保障等方面狠下功夫,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四要加强司法宣传。要重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坚决防止舆论炒作贬损司法权威的现象,通过舆论监督促公正、促公开、促效率,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