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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权威 法院要有作为

时间: 2008-01-07 15:44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党的报告如此鲜明的强调司法权威问题,这是历史上的第一次。不仅标志着我们党对司法活动规律有了新的认识,而且体现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和超凡的政治智慧,必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今年7月,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指出:“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核心内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新形势下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客观需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如果说肖扬院长当时的讲话代表的还只是整个法院系统的声音的话,那么,随着“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写入了党的十七大报告,则表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已经成为了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也必将成为全社会共同奋斗的目标。而对于人民法院而言,这更是意味着一个新的更有作为的发展时期的到来。

    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威信和国家法律权威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在当代中国,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威也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司法丧失了权威,不但影响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动摇司法的合法性基础,而且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也会受到影响。司法失去权威,法律就失去了意义,就像列宁说的“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人民法院近年来坚持公正效率主题和司法为民方针,已经取得很大的成绩,队伍建设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为什么法院的工作却越来越难以开展了,司法越来越没有权威了呢?窃以为,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碰撞,各种矛盾交织,各种力量冲突,尤其是贫富差距拉大,导致一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发生扭曲,人们对已有的规则产生怀疑。现实中,遵纪守法被认为自缚手脚,不讲规矩却能获得暴利。诚信被看成迂腐,欺诈被当作能耐,欠账的成了爷爷,讨账的成了孙子。更有权钱交易,权大于法,贪污腐败,黑恶势力作祟的负面导向作用。这一切,挑战的都是规则,挑战的都是法律。大量矛盾的焦点最后都集中到了法院,人们对法院和法官寄予厚望。然而,我国既缺乏法治的传统,又缺乏承接新时期法治重任的充分准备。旧的观念和秩序打破了,新的观念和秩序尚待建立。此时的法院和法官,虽然被美其名曰“最后的防线”,其实自身也颠簸在社会变革的大潮之中,连所谓的“吃皇粮”尚没有保障,更不用说司法权威所必需的中立独立了。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队伍素质和一些案件质量效率问题,所谓的“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法律白条”等等。比例虽小,反响巨大,严重打击了社会对法院的信心。某些激进人士操之过急,推波助澜影响法院改革有些脱离国情,不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难以得到广泛认同和理解,更是弄得进退不是、左右为难,加重了法院处境困难。社会期望过于厚重,而法院体制却难以承担。于是法院成了当事人的出气筒,成了原被告双方共同的“被告”,成了社会诟病的对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于是被到处去汇报案情说明情况,到处去接回涉法上访人员,到处去“摆平”因依法处理而带来的“不平”,到处去做工作争取通过工作报告,不停地向输了官司的人赔小心,向被申请执行人说好话——比自己欠了钱、亏了理还狼狈。司法,纵然充满一腔豪情,严峻现实举步维艰,哪里还有多少权威。

古人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在是及时雨,雪中碳,高瞻远瞩,影响深远。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这是一项宏伟的工程,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国家制度的层面来思考,来设计,来变革。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作为这项宏伟工程的参与者实践者,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过程中,是完全应该有所作为的。

    肖扬院长在十七大期间接受记者专访时指出,“要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的立足点。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要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官的忠诚意识和自律意识,不论每时每刻、不管何时何地,时刻以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己任”。法律的权威从何而来?理论上常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指的是法律权威的静态形式。法律仅凭静态权威尚不足以引起人们对它的敬仰,法律的权威更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这是动态的法律权威。只有这种活生生的法律权威才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权威的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权威。

    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如果说,此前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还有些身单力薄的话,那么,现在党的十七大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要求,就是向全国人民发出了维护司法权威的宣言书、动员令,维护司法权威就有了坚强的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人民法院更要增强司法主体意识,要有自醒自砺的意识和行动,要在司法主体的层面有所作为。

    一、努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

    法官素质是影响司法权威的主体因素。法官是法律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尤其在民众的眼里,法官就是司法机关的化身,是法律的化身,甚至是国家的化身。法官素质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就是司法权威的具体化。西方有一句谚语:“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生动地表明了法官素质的重要性。只有高素质的法官才能在司法活动中做到崇尚法律,明察善断,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如果行使司法权的法官素质低下,那么再完美的法律也会变质,甚至成为侵犯公民权利的工具,那就必然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法官素质,主要体现在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宽厚的人文素养,深厚的专业学识,良好的心理品质等方面。通俗地说就是一要德行好,二要专业强,三要资历深,或曰德才兼备。不可讳言,离这样一个标准,我们的法官队伍还有较大差距,还很不平衡。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对法官的遴选、培训、任用、奖惩、保障等要有硬措施,否则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现状。

    当前,应当从四个方面多做工作。一是重视新生代。即重视已在法院工作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通过了司法考试,说明已经具有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对于过去这是巨大的进步。应当大胆使用,压担子,多锻炼,并逐步更新换代。将来要达到所有的法官都通过司法考试。二是引进新人才。从社会上招录德才兼备具有司法资格和法律职业经历的人员进法院担任法官,势在必行。比如从优秀的律师、法学教师中选任法官,应当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现在不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严重缺编,应当借此机会引进一批新人才,必将有利于法官队伍素质的提升。三是保留老骨干。法官职业是一个经验的职业,没有相对德高望重的资历,要把握和处理好一个案件尤其是复杂案件是困难的,要取得一个好的效果更是不容易的,也就很难具有司法的权威。一名优秀资深法官就好比妙手回春的医生,德艺双馨的艺术家,要靠多年的修炼和积蓄,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不能轻易让这些宝贵的审判资源浪费了。看看西方法官白发苍苍的装束打扮,就可以想到阅历和资历对于法官职业来说的重要意义。可惜按照我国现有公务员退休制度,一部分优秀的资深法官,五十多岁,正是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担任法官的黄金时期,却早早的就要退休了,实在是极大的浪费。恰恰这一点还远远没有引起权力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应有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问题,抓住了关键,可惜这个问题提出多年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要呼吁采取有条件延长法官退休年龄的措施,保留优秀资深法官。四是保障要加强。要真正重视法官的职业保障,提高他们的相关待遇,比如尽快提高薪金,实行终身制等。以免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保证法官的意志独立,保证法官依良心和法律判案。否则,难以引进和留住优秀的人才。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法官素质、影响司法权威的瓶颈。过去落实不够,已经造成法官人才流失,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已成当务之急,需要高度重视解决。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根本取决于法官管理体制的改革,在目前体制下法院要多做一些宣传和争取工作。

    二、不懈追求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全部价值所在,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司法不公,权威无从谈起。人民法院和法官一定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竭尽全力,排除干扰,公正司法。一要严格遵守程序法。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避免主观随意性,避免暗箱操作。二要严格适用实体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适当裁量。三要做到清正廉洁。不屈从权势,不徇私情,两袖清风,一尘不染,秉公办案,严格执法。四要裁判结果公正。符合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要求。尽管公正具有相对性,尽管探索真相是一个极其艰苦的过程,而坚持依法办案会遇到各种干扰甚至出现意外结果,但是法官别无选择。必须锲而不舍,坚持不懈,唯法律是上帝,唯公正是追求,竭尽全力使法律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以自己的良心和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错综复杂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公正问题上,法官的追求应当是: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公正不公正,人心有杆秤。当前,有两点需要引起重视。第一,公正应当是为社会所接受的公正,不仅仅是法官和法院自我欣赏的公正。也就是说,裁判结果一定要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一定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过去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只要依法判了,法律效果有了,社会效果自然也就有了,因此,不必要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甚至认为提出两个效果统一为干预依法办案提供了借口。事实证明这种观点有失偏颇。恰恰相反,如果出现社会效果不好的判决,那或者是对法律的精神实质没有悟透,误解了法律,或者是断章取义,简单对号,以偏概全。如果从全局看,从长远看,从人本和谐理念去看,从法律的精神实质去看,就可能对个案有全新的认识,进而找出达到两个效果统一的合适处理方案。比如证据不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实际上可能证据是充分的,只是由于当事人的能力问题没能及时提供,简单驳回则社会效果自然不好。这实际上是对法官的为民意识和司法智慧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同情弱者、有利弱者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意。有人将法官比喻为等腰三角形的顶点,自己永远处于中立而超然的位置。也有人把法官比喻为足球赛场上的裁判员,必须始终用不偏不倚的哨声维持赛场的秩序,而不能在吹哨的同时,将球踢入一方的球门。审判的目的在于解决对立的双方之间的争议,所以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严守中立,偏向任何一方都会使审判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使司法失去权威。毫无疑问,这个观点是对的。但是我想说的是,那仅仅是指当事双方势均力敌,至少诉讼能力不很悬殊比较理想化的情况。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强弱十分悬殊的诉求,需要司法发挥抑强扶弱的功能。这个问题在当前社会分配不公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比如,下岗工人的自行车与公司老总的轿车刮擦,轿车损失数千元,你怎么判?是不是要老总多担待一点?比如,年迈的老母亲状告儿女不孝,你怎样处理?是不是对当儿女的要严责一些?在我看来,要老总多担待一点,对儿女严责一些,就是公正。否则,各打五十大板,貌似公正,实则冷漠无情,背离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所以,尼采就说,保护弱者就是公正。

    三、自觉维护裁判的稳定性。

     稳定性是权威的重要内涵。法院自身要有维护判决严肃性、稳定性的意识,不得轻易提起再审,也不得轻易改判。美国联邦法院杰克逊大法官说:“我作的判决之所以是终极性的不可推翻的,并不是因为我作的判决正确,恰恰相反,我之所以判决是正确的,是因为我的判决是不可推翻的”,有其深刻道理。道理就在于:服从规则,服从司法的终局性规则。就是说,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意见),但是我必须服从裁判。其实,维护判决稳定,就好像服从赛场裁判一样那么简单。这个裁判可能裁判有错,但是只能服从。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尤其是经过了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集体裁决之后,更应该是这样。如果信不过,只能更换。但是即使更换新的裁判,仍然可能出现不服判决。这其中,可能有规则(法律)的不完善问题,那就修改规则(法律),可能有裁判的水平不高的问题,那就解决水平素质问题。但是,这些问题解决之前,案件照样要处理要裁判,判决之后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既不能等到规则极为完善之后再来判决,也不能等到裁判水平素质极大提高之后再来判决。而且,也不能把已经判决的结果等到规则极其完善裁判素质极大提高之后拿出来再验收一遍,发现问题就改判。因为,那将使整个社会长期处于一种变数不定的动荡之中,造成更大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一般来说,上诉申诉案件都具有一定的复杂疑难性,对此我们应当理性对待。就好比医学研究,科学发明创造,探索过程中难免曲折和遗憾。审判活动中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当时无论怎样处理可能都缺乏足够的依据和理由,顶尖专家学者也会观点对立,法官只能从两难甚至多难中选择一个相对公正的处理结果。遗憾的是,尽管这个判决可能是公正的,却往往总有一方或者双方都不服这个判决——因为没有达到对自己更加有利的预期。于是上诉申诉上访,怎么办?我以为除了法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外,只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其服从裁判规则,服判息诉。即使进入二审或再审,也不能轻率改判。因为轻率改判的结果,甚至任何法官的某种与判决不同的观点发表出来,都可能成为新一轮上访申诉的依据,成为法院的自相矛盾,成为破坏司法权威的武器。实践中,一件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多次开庭,七、八份甚至更多份判决裁定莫衷一是,折腾多年转了一大圈,最后的处理结果又回到了一审原判,这样的例子时有耳闻。还有一些案件,一审判决是对的,再审或二审改判也不错,都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这样的改判,纠错的意义不大,却对司法权威破坏不小。这样的自相矛盾、增加诉累、损害司法权威的教训并不少,到头来只会搞得人民法院威信扫地,处境尴尬。我们应该牢记这些教训。问题出在哪里?出在对于维护判决稳定和既判力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出在缺乏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有学者提出法官“同质化”问题,是极有远见的。如果连法院及法官都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自强调自己的“独到见解”,或是墙头草随风倒,没有自觉维护判决稳定性的意识,没有维护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意识,从而慎之又慎,司法权威将从何而来? 

    当然,维护判决稳定不能成为依法纠错的障碍。有的案件确有错误,就应当依法纠错。最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再审事由进行了具体化,明确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完善了法律监督,以解决“申诉难”问题。这对于规范再审秩序,指导申诉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救济,避免盲目地申诉、不停地申诉,造成有些案件反复再审,进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责,提升司法权威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严格遵照执行。

    四、确保生效判决及时执行。

    司法权威最终取决于司法裁判的有效执行。公正判决的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实现程度,它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司法判决的执行力越高,法律的实现程度也就越高,也越能表征人们对法律的高信任度,以及通过司法实现正义的期望得到了满足与认同,同时也向全社会展示着司法的权威性。只有司法判决得到切实的执行,才能说明被侵害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救济,被扭曲的社会关系以及社会秩序获得了恢复和调整。“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 如果生效判决不能得到及时执行,司法就无法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期待,就无法及时地定纷止争,促进发展,权威也就无从谈起。所以,确保生效判决及时执行,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可是一段时间以来,人民法院却陷入了“执行难”的困境之中。“当事人千辛万苦打赢官司,拿到的却是一张‘执行白条’,等于宣告之前的审判程序前功尽弃,意味着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严重影响法律权威”。令人欣慰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最高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中“重点解决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立即执行”制度,增加了财产报告制度,加大了执行威慑机制,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这是最高立法机关对解决“执行难”问题采取的重大措施,是对人民法院近年来执行工作经验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新的规定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必将对缓解执行难问题起到很大推动作用。但同时要看到,执行之所以“难”,既有“执行财产难寻、被执行人难找、执行协助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表象,又有地方保护、部门利益、司法行政化等更深层的体制之弊,还有为数不少的被执行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的问题。执行体制的改变很难在一朝一夕之间得以实现,这需要法院、立法机关乃至社会各界持续的努力。被执行人没有清偿债务能力则更是人民法院难以解决的问题。但不管怎样,民事诉讼法新的规定为解决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执行提供了新的上方宝剑。当前,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新的规定,加大执行力度。除了确无财产能力难以执行的情况外,对那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要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该拘留的拘留,该罚款的罚款,该曝光的曝光,该限制权利的限制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及其解释坚决追究刑事责任。要抓住典型进行处理,形成执行威慑力。只要我们不但在具体执行上下工夫,而且在执行之外下更多的工夫,积极主动、富于开拓性地开展工作,执行难就会变得不再难,司法权威就会日益彰显。

    五、严惩对抗司法藐视法庭的行为。

    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法庭,无论是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裁判诉讼案件,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场所,还是作为法院设立的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都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更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正常审判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肆无忌惮,在法庭上大吵大闹,谩骂、殴打法官,甚至有携带武器当庭抓走原告的。尤其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经常发生阻碍执法、对抗司法、毁损执行警车及物品、围攻伤害执行人员等暴力抗法事件。然而出于各种原因,对上述对抗司法的行为的惩处一直很不得力,导致暴力抗法事件司空见惯,愈演愈烈,成为一道怪异的风景。这对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司法权威来说,既是原因,又是结果。

    法治国家为了维护司法权威,毫无例外都设有“藐视法庭”的罪名。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包括不遵守法庭命令、违反对法庭作出的承诺,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只要一个人的行为足以构成对司法正义的“尊严与权威”的危害,均可构成藐视法庭罪。藐视法庭,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必须受到惩罚。法庭可以对藐视者处以监禁、徒刑或罚金,其目的不在于强制,而纯粹是为了惩罚藐视者。其实,我国刑法是有关于制裁藐视法庭罪的规定的。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现在的问题是执行的不好。有的是因为法不责众,有的是担心捅马蜂窝,有的是出于对弱者的原谅,有的是投鼠忌器,等等。时间长了,藐视法庭不受惩罚习以为常,司法权威倍受损害,这一状况必须改变。现有法律已经给我们提供了维护法庭尊严的武器,我们要把这些武器运用好。凡是对抗司法藐视法庭的都要一视同仁严肃惩处,“目的不在于强制,而纯粹是为了惩罚藐视者”。重要的,不是法官和法院的面子怎样,而是法律尊严、司法权威的需要。

    六、严格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

    司法需要独立,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也需要监督,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只有监督机制完善,才能保证司法权的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裁判公正。要高度重视滥用司法权对司法权威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要认真对待来信来访,仔细倾听群众的呼声,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审判监督。院长接待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案件处理之中,而主要是通过接待,了解法官的思想道德素质,法律专业水平,法官的行为表现,案件中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透过现象看到问题的本质。然后抓住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改。比如对当事人的反映,主要看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到什么性质,最后要得出一个判断。属于法官的思想意识职业道德品质问题,不能轻易放过,要加强教育引导,查实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如果再次出现类似问题,要态度坚决调离审判岗位。如果是法律素质不高带来的问题,要限期培训考试达标,不过关的也要调整。要确保德才兼备党委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掌握司法大权。对在职法官要加强思想教育,时刻不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消除矛盾构建和谐。绝不允许利用司法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贪赃枉法,制造冤假错案。要制定并严格坚持确保司法权正确运用的规章制度,加强案件评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严肃处理不讲规矩的法院内部的害群之马。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含糊,必须确保司法权掌握在忠诚可靠有司法能力的人手中。否则,司法权威的大堤,可能毁于宵小之人的“蚁穴”。

    七、对审判一线法官多一些理解和爱护。

    我们在强调对法官审判权加强监督防止滥用的时候,也有必要提及对法官的理解与支持。说这个问题不是降低对法官的要求,袒护他们得过且过。而是立足当前法院实际,重视解决法官面临的问题,更好地调动和保护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担负起越来越繁重的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的司法重任。在当今社会矛盾尖锐复杂的情况下,法官办案就好比刀尖上的舞者,身处险境。这又是一个追逐个人利益的浮躁时代,原被告谁不希望判决对自己更加有利?法官处理案件即使绝对公平,当事人也可能双方都不满意,因为离他们的期望都差了一步,何况法官不可能做到绝对公平。所以从概率上说,不满法官的人比例较大。不能因为有人不满就认为法官错了,就要追究。我们在对待法官裁量是否公正的问题上,也要注意理性和公平。一是公正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公正。法官依法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裁量,不能说是不公正。二是人的认识是有局限的,专家也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多数人认可也就行了。三是效率的要求。有些问题,限于目前的条件,还难以查清客观事实的真面目,只能依据现有的规则进行处理。只要法官是依法办事,没有贪赃枉法行为,没有粗枝大叶草率行事,尽到了注意义务,处理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裁量结果在法定范围之内,就应该得到尊重和支持。现在法院人才青黄不接,案件不断增加,基层法官一人一年办理上百件案件是常事,任务繁重,压力巨大,长期超负荷工作,已经不堪重负。他们也是血肉之躯,他们的劳动及劳动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理解和尊重。看看现实,我们的法官心中,还有多少职业尊荣感和工作成就感呢?每天被错综复杂的案情和当事人的吵闹甚至威胁弄得精疲力竭,心情郁闷,还随时可能受到“错案追究”。他们的责任越来越重,他们的健康每况愈下,他们的待遇不相适应。如果没有来自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首先是来自法院内部的领导和上级法院的理解与支持,法官真的会感到孤立无助,莫可奈何。长此以往,必然造成人心涣散,人才流失。法官缺乏职业尊荣感,士气低落,人才流失,司法的公正效率由谁来实现,司法权威又由谁来树立?大家都知道西方的法官有权威,可是为什么有权威?人家是服从规则产生的权威,法官享有充分的职业保障。比如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刑事判他无罪,民事却要赔偿三千多万美元。这在我们国家难道不是一起典型错案?被害人家属难道不涉法上访不达目的死不罢休?两案法官岂不被追究枉法裁判罪?可是就没听说人家涉法上访,更没听说此案法官受到追究。他们的权威就在于规则必须服从。我们要不要大胆提倡一下“服从规则”?为法官担待一下?

    八、从点滴做起为司法权威增辉。

    都说公正高效是司法权威的基础,可是怎样才能做到公正高效?常常在想,如果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是自己的亲人,需要我们进行调处,我们将如何对待?譬如你的父母、你的兄弟,甚或你的一对双胞胎。我想一定是要围绕尽快消除矛盾,千方百计,竭尽全力,一碗水端平来做工作。这里最起作用的就是一个感情问题。因为是亲人,所以要倾情;因为双方都是亲人,所以要公平。我想那效果,自然就是良好的吧,那权威,自然也就产生了吧。于是我想,要是我们的法官,都能像对待自己的亲人一样去对待案件双方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排忧解难,秉公而断,使当事人双方感受到法官的善意和公平,纵然不能做到使双方言归于好,起码也会增强对司法的信任感吧。我认为,那种以为司法权威就是远离群众,高高在上,就是简单的抓人、扣押财产的观念是不对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和人民的关系是鱼水关系,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依然应当贯彻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毛泽东同志说过:“很多人对于官兵关系、军民关系弄下好,以为是方法不对,我总告诉他们是根本态度(或根本宗旨)问题”。这对于人民法官办案,依然具有警世的意义。

    司法权威,从根本上说,来自于社会公众对法律及司法的内心尊崇。好比适宜的温度,是公众的向往与追求,而不是规避与厌恶。适宜的温度,当然要靠季节的转换,靠大环境的改善。司法权威的大环境主要在体制,比如立法的完备和完美,司法的中立和独立,全社会崇法守法意识的确立等等,离开这些重要的基础和条件谈司法权威,就有些空中楼阁的意味。但是强调大环境的重要,并不说明法院和法官就可以无所作为,只有坐等环境的改善。好比创造适宜的温度,法院和法官完全可以起到空调的作用。一台空调,也许不能温暖一间大房子,更不能温暖一个大环境,但是,它的确可以温暖一间小房子,改善一个小环境,在它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使人们感受到温暖。如果空调多了,大房子也会变得温暖起来。法院和法官作为司法的主体,只要我们公正高效司法为民真正竭尽全力了,在我们工作的范围内,就会得到广大群众由衷的尊重与理解,就会树立起局部的司法权威。这也就是为什么在同样的大环境下,仍有许多法官和许多法院广受好评具有较高威望的原因。愿我们所有的法官都来做维护公正高效权威的自觉者,就像空调,用我们的能力,尽我们所能,从点滴做起,不断增强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猇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