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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知识产权调解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近日,由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撰写的《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入库案例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仅14件。
某实业公司与某商店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高效化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01关键词
民事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包装图案设计侵权 销售侵权产品 远程视频调解
02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具有“米袋”的外观专利权,其工作人员在某商店中购买大米时,发现大米的包装袋设计与自己企业的包装袋高度相似。某实业公司取证后,以某商店以盈利为目的销售类似包装袋大米,侵犯其“米袋”外观设计专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店赔偿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03处理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侵权某商店位于辖区县市较偏远位置,经过和某商店初步联系,发现附有该包装袋的大米销售量并不大,根据以往办案经验识别出该商店有可能并不知道已经侵权。为减轻当事人路途奔波,高效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该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进行调解。调解员通过“三步走”策略,开展以下工作:
查明案情做好调前准备
一是确认维权正当性。经法官指导,调解员详细审查案件材料并查询对应的法律条文,确认了某实业公司具有“米袋”的外观专利权,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二是确认侵权行为。调解员依据“米袋”外观专利证书上相应内容对比某实业公司所拍摄的某商店侵权袋子,发现袋子大小一致,表面图案设计均采用深蓝色彩,且图案的样式均背景为方块形状,图中间均印有卡通飞机,外观设计高度相似;三是做好调前准备。调解员参考、学习法院提供的多元解纷案例库中类似情况的调解示范案例,并向法官咨询调解的重点、难点,提起做好调解应对措施。
赶赴现场全面释法明理
考虑到侵权商店位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调解员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调解员到现场后,该商店店主表示自己只是在厂家进大米再次销售,并不知情是否已侵权,不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面对情绪激动的店主,调解员耐心解释,经现场详细比对商品外观和引用具体法条解释,使其明白了其销售的米袋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外观专利,作为销售方负有侵权责任。侵权店主在调解员的悉心释法明理下,放下了抵触情绪,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
云端调解快速化解纠纷
在给店主做好充分解释后,调解员迅速在现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远程视频调解,向某实业公司解释该商店地处偏远城郊,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且因商店销售金额较小并未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期望某实业公司与商店达成调解,给予侵权人改正的机会,促成新的商业合作。最后,经过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退,最终达成一致,某商店也向某实业公司表示了期望后续能买进具有某实业公司包装的正品货物。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和解,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某实业公司放弃要求商店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商店当场下架侵权商品。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2条、64条、65条、71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
解纷要旨
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因对知识产权缺乏足够认识,常常在无意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实践中,偏远山区小商户缺乏辨别专利产品的能力,属于善意不知情,面对高额赔偿时,往往具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本案中,法院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委托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调解员开展调解。行政调解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取了柔性调解的方式,站在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上,将情、理、法相结合,公平公正地开展调解工作,促推商户消除抵触情绪,理性协商沟通。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与双方确认了侵权事实,解开“法结”,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理解决方案,既有效减轻小商户的经济负担,使其在解决纠纷后仍能维持正常经营,又满足权利人维权诉求,还提高了商户知识产权法律常识。调解成功后,知识产权局以本案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对当地其他类似商户起到了较好警示教育作用,从源头预防,减少产生纠纷的可能。
推荐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宜昌法院认真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总对总”机制工作要求,在知识产权领域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的意见》,建立了涵盖常态化联络、信息共享、联调共调等健全的诉调对接机制,为知识产权多元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常态化提供制度保障。在持续深化、应用“总对总”机制中,形成了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协同联动、多元共治的新模式,构建了双向融合、分层递进、多方联动的知识产权解纷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