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横遭车祸致伤残 法院执行到位伸正义
    事发2009年6月28日,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侄子陈某及四岁的女儿陈某某在返家途中,行至318国道猇亭虎牙大桥西段时,被王某驾驶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潘某重伤、陈某轻伤和潘某女儿陈某某四级伤残、脊椎挫伤及骨折的严重后果。交警部门认为重型自卸货车司机王某驾驶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协商解决不成,诉至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2010年11月3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司机王某、车主张某及该车辆挂靠单位宜昌某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潘某、陈某某共计七十二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对方迟迟未能履行,潘某及其女儿陈某某于2011年2月22日到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案社会影响较大、双方矛盾尖锐,且潘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女儿陈某某高昂的治疗费用,若得不到及时救治,其女儿将会有终身瘫痪的危险,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上至院领导,下至办案法官对此案均非常重视,受案后立即组织力量对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及肇事车辆挂靠公司展开调查,依法查找其房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线索,并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多次做工作、组织安排双方协商,经过几个月的不断努力,被执行人王某、张某及宜昌某实业公司终于做出承诺,并在2011年6月23日将全部赔偿款支付到法院账户,法院随即支付给了申请人。 
    该案的顺利执结不仅妥善化解了一桩社会矛盾,而且通过法院的努力,潘某女儿的治疗费用得到了保障,避免了悲剧的进一步扩大,体现了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人道主义关怀及司法工作的社会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