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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法院审结该市首例扒窃入刑案件

时间: 2011-08-05 17:18
    2011年8月2日上午,当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市首例扒窃入刑案件。被告人熊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熊某今年40岁,曾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当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今年5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当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熊某携带弹簧刀在当阳市某超市门口用镊子扒窃程某左上衣口袋内的现金26.50元后,被巡逻安保队员当场抓获。法院审理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正式实施,其对传统盗窃罪(仅包括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进行了修订,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即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不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是构成“多次盗窃”,就可以盗窃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熊泽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具有前科劣迹,应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