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日挥刀相向 今朝握手言和
    被告胡某某和秦某系原告胡某姐姐和姐夫,2010年5月,经原、被告双方的母亲和其他家庭成员认可,二姐妹签订协议,约定共同占有母亲名下的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的房子一套,并对水电支出、仪表安装等事项都作了约定,其中新热水器由姐姐出钱安装,分水表、分电表由妹妹安装。双方协议履行之后不到半年,妹妹胡某心生反悔,向姐姐索要分水表、分电表的安装费用。2010年11月25日晚上7点多钟,妹妹胡某乘车到姐姐家中讨要债务,三人因言语不和,厮打起来,妹妹胡某趁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刀砍向姐姐胡某某,致使其左手小手指被砍伤,满地血迹,胡某某和秦某夫妻二人也对持刀的妹妹胡某拳脚相加。其后,双方均因受伤住院治疗。
   胡某出院后向三峡司法鉴定申请伤残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据此,胡某于2011年3月14日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姐姐和姐夫告上法院。审理中,被告胡某某又对原告胡某提出了反诉。
    考虑到双方有着至亲的血缘关系,不应如此视如仇家。为打开原、被告的心结,让双方重新找回被遗忘的亲情,承办法官明理释法,从昔日温情入手展开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最终,原被告双方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胡某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胡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00元,原告胡某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姐姐胡某某也放弃了其对妹妹胡某的反诉请求。同时,双方表示,如今后再因该房屋问题发生纠纷,愿委托他人另行处理,绝不再互相伤害。
    至此,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一起互相伤害的家庭纠纷终于顺利化解,三位昔日挥刀相向的至亲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