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成年仍“啃老” 法院判决立搬出
    原告覃某与张某育有二子,一家人原本居住于二原告购买的宜昌西陵区某房屋内。2003年8月二原告在宜昌城区某小区另行购买一套房屋与长子共同居住。次子张某仍居住于原房屋中。但2007年9月,张某结婚后强行搬至该小区与父母长兄同住。同住期间,张某夫妇不仅不支付生活开支,还经常打闹,致邻里不安。后张某女儿出生,全家六口挤住在小两室一厅里,生活极为不便,张某夫妻二人行为亦未见收敛,依然在生活和经济上依赖于二原告。二原告多次要求张某一家搬出,并将二原告原有住房给其居住,但都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两位老人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依然以其经济状况不佳,有赖于二原告支持、搬出现居住的小区房屋不便于妻子上班和孩子上学为由,拒绝搬出。
    西陵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小区的房屋系覃某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对于此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通过劳动自食其力,并让年迈的父母安享晚年。但其不仅未尽赡养至亲的义务,还未经允许强行吃住在父母家,心安理得地当起了“啃老族”。张某这种“啃老”行为,不但增加了父母的经济负担,给父母生活带来不便,更因双方长期不和对父母造成了精神压力。现二原告要求张某一家搬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至亲关系,法官以化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出发点,从讲法理、说情理两方面入手,多次组织当事人作调解劝导工作,但终因双方积怨太深未能调解。最终,西陵区法院遂判决三被告搬出二原告居住的房屋,依法保障两位老人生活居住、安享晚年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