猇亭区农民工及其子女违法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基本情况及特点分析
    农民工外出务工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产生出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晚期出现的社会现象,突出的是九十年代涌现的“民工潮”。毋庸置疑,农民工进城务工,对于城镇化建设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被调查对象的概念界定
    本次专项调研,被调查对象是农民工及其子女。确定农民工身份,我们认为起码具备以下特征:第一,从户籍管理层面上讲,是农业户口,不是非农业户口;第二,主要谋生手段,以提供廉价劳动力,从事劳务服务,暂时脱离了户籍所在地的农业生产活动;第三,生活区域有明显变化,主要流向城镇,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本文中“农民工子女”是指与农民工有着血缘关系、尚未结婚成家、缺乏独立生活能力且跟随农民工进城务工、生活的人。
    另外,由于定量分析客观化的需要,本次调查中对违法行为仅仅界定为受到公安机关查处的治安违法行为。犯罪行为仅限于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确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数量及主要特点
    2004年—2006年猇亭辖区平均人口不超过5.5万人,而农民工人数,按年度划分,2004年2438人,2005年3624人,2006年4201人,累计总人数为10263人(详见表一)。
    表一:猇亭区2004—2006年农民工基本情况统计表
    1、从性别上看,农民工中以男性为主。男性7148人,占70%,女性3115人,占30%。
    2、从年龄上分析,青壮年劳力居多。据统计,18岁至25岁1325人,占13%,26岁至40岁8156人,占79%,41岁至50岁 968人,占9%,51岁至60岁186人,占1%。
    3、从文化程度上分析,农民工整体文化程度偏底。高中(含高中、中专)以下8906人,占87%,大专文化654人,占6%,大学以上文化703人,占7%。
    4、从来源地分析,多数农民工来源于本市和周边县市。本地农民进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化为农民工的占31%;来自猇亭区周边县市的,如枝江市、宜都市、秭归县、兴山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夷陵区,荆州松滋市,占30%;来自本省内其他地区,如洪湖市、监利县、孝昌区,占19%;来自与宜昌接壤的外省市如重庆、湖南,占19%。
    与此同时,农民工子女总数为1016人,其中男性892人,女性124人。14岁至18岁856人,14岁以下160人。这些随同父母来猇亭区的农民工子女在学校读书的796人,走出学校踏入社会的220人(详见表二)。
    表二:猇亭区2004-2006年农民工子女基本情况统计表
    (三)农民工的行业分部及主要特点
    农民工进城务工,所从事工作归口不同的行业领域,比例分别为:社会服务行业占16%,建筑领域占28%,交通运输领域占19%,农牧渔业领域占17%,其他领域占20%。这些行业具有以下特点:
    1、岗位技术含量不高。这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的体力条件好,技术方面没有特殊要求,所以农民工很少涉足于科技含量较高的领域。
    2、岗位安全风险较大。这些岗位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但是为了谋生,农民工较少顾及安全风险。
    3、岗位报酬待遇偏低。月平均收入,最高不超过1500元,最低不少于500元。
    4、岗位与原先掌握的生存技能存在联系性。以建筑领域的农民工为例,被抽样调查的农民工10人,开办玻璃装潢门面的个体工商户3人,过去在农村时学习玻璃装潢手艺;从事家庭装修的个体工商户3人,过去本身是木工、刷油漆工、泥瓦工;在建筑工地上干小工的农民工4人,过去也是接触过建筑施工工作,身体健壮。
    二、农民工及其子女违法犯罪基本概况
    据统计,2004—2006年猇亭区农民工及其子女违法犯罪情况:
    (一)行政治安违法案件情况。治安违法39件68人,其中农民工子女违法1人,男性61人,女性7人(详见表三)。
    表三:猇亭区2004-2006年农民工及其子女违法情况统计表
    1、从治安违法案件的类别分析,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伤害、盗窃、赌博三类。殴打他人11件23人,偷窃8件9人,赌博5件12人,三类案件数和涉案人员分别占到总数的62%和65%。
    2、从治安违法案件的发展趋势分析,呈明显上升的态势。2006年治案违法案件共计15件29人,与2005年的11件18人相比,案件数和涉案人员分别上升了36%和61%。
    (二)刑事犯罪47件70人,其中农民工子女犯罪5件12人,男性69人,女性1人(详见表四)。
    表四:猇亭区2004-2006年农民工及其子女犯罪情况统计表
    1、从犯罪类型分析,农民工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三类。统计显示,三年来,法院审结盗窃案件13件21人,交通肇事10件10人,故意伤害9件10人,案件总数和总人数分别占全部案件数和总人数的68%和59%。
    2、从发展趋势分析,近两年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2006年共审理各类农民工犯罪案件30件42人,与2005年相比,分别上升了275%和223%。
    三、农民工及其子女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农民工及其子女违法犯罪,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由于文化素质较低,文明习惯差,法制观念淡薄。农民工虽然在城镇务工生活,但是沿袭了农村的行为习惯,受习惯思维影响较大,再加之文化素质较低,如前所述,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87%。因此,在务工和生活中,首先把自己摆在弱势地位,生怕受到本地人欺负,喜欢斗狠争强,靠“拳头”说话。2004—2006年猇亭区农民工及其子女违法犯罪案件中,殴打他人治安案件11件23人,分别占到总数的28%和34%,故意伤害刑事案件9件10人,分别占到总数的19%和14%。
    二是谋生技能欠缺,逐渐变得好逸恶劳,逐渐走上谋财型的违法犯罪道路。一种是本身没有谋生技能,进城务工又不能找到理想工作,为了生存就开始赌博、干起偷窃、盗窃、抢劫等勾当;另一种是进城务工找到了理想工作,但是怕苦怕累,嫌报酬低,不愿做,于是转而违法犯罪。如2004—2006年猇亭区农民工违法犯罪案件中,治安案件赌博5件12人,偷窃8件9人,敲诈勒索3件3人,这三类谋财型违法案件占到总数的41%和35%。刑事犯罪案件中抢劫4件11人,盗窃13件21人,敲诈勒索3件3人,诈骗1件4人,收购赃物1件1人,这五类谋财型犯罪占到总数的46%和57%。
    三是市场经济规则意识不强,在具体生产经营经济活动中违法犯罪。如使用假币、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无证运输烟花爆竹、收购生产性旧金属未登记,销售伪劣产品、金融凭证诈骗和非法经营犯罪。
    四是从事交通运输业,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交通运输行业的准入起点较低,投资不大,因此,是不少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择业方向,调查显示,交通运输领域从业人员占到农民工总数的19%。由于交通运输是高度危险作业,风险也相应更大,2004—2006年共审理交通肇事案件10件10人,分别占总数的21%、14%,比例较大。
    五是欠缺法律常识,法律维权意识差。农民工普遍收入偏低,工作环境差,面对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形,能忍则忍,不能忍耐时就采取过激行动。调查中发现,有的农民工在催讨工资没有着落的情况下盗窃所在企业的财物,有的农民工提出合理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采取扰乱生产秩序、破坏企业财物的行为。
    六是农民工外出务工,主要精力都放在务工谋生方面,放松了对子女的管教,部分农民工子女放任自流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近三年来,农民工子女犯罪的总量不大,只有5件12人,但仍占到总数的11%和17%,而且呈明显上升趋势,切实值得关注。
    四、工作建议和对策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要素,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民工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的新生人群,他们的治安状况不仅关系到城市的安定团结,而且也关系到广大农村的和谐发展。我们认为,预防和减少农民工及其子女违法犯罪,着力点应该通过技能培训、扩大就业、完善保障,从根本上改善农民工及其子女的生存状况,进而谋求发展,最终实现其自身的人生价值。这需要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逐步实现。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工作中应着重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一)妥善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纠纷,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顺利向非农业转移。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等案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高度重视涉农民工案件的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行政协调工作。大力倡导以和谐方式解决涉农民工的矛盾和争议,加大诉讼调解、执行和解和行政案件的协调力度,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积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和和解协议。
    (三)审执工作中,加强与基层党委、政府、自治组织、工会等机关团体的密切配合,认真走访了解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基本情况,努力寻求合法、合理的案件处理方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发现群体性、矛盾容易激化的纠纷,及时向党委汇报,并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四)加大对确有经济困难的涉农民工案件当事人实行司法救助的力度。认真执行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完善和执行各项司法救助措施,加大对涉农民工案件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对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依法对其缓、减、免收诉讼费。
    (五)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通过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作,共同举办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法律宣传范围,拓宽法律宣传渠道,帮助农民工增进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杜绝不良习俗。
    (六)加强对涉农民工案件的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做好调研、信息工作,及时反映、研究和解决涉农民工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领导决策和审判工作服务。
    (执笔人:李文锋 韦 星 邓希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