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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速裁调解机制 助推公正审判提速

时间: 2011-03-29 14:59
    近年来,为更加有效落实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司法为民的宗旨与和谐司法的要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树立“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迟到的和谐就是不和谐”的工作理念,结合实际,加强调研,以简易、便捷、低成本等观念为指导,不断优化审判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和实践繁简分流,大力推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突出调解、诉调对接”的速裁调解机制。2004年以来,该院一名速裁调解法官以年均212件的审理时速,快立快审了1551件民事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的27.17%,平均调撤率达72.31%,90%的案件做到了当日审结,41%的案件做到了当日收结,受到社会各届的关注与好评。今年3月新华社对此作了专门采访。

    一、据实创新,探索建立速裁调解庭

    该院的速裁调解工作从立意到组建,走过了艰辛的探索实践历程。

    ——面对困境,积极思变,大胆试行。随着宜昌市争创省域副中心城市、城市东扩等经济发展思维的转变,伍家岗区迎来了大跨越、大发展时期,“三城联创”的发展成果带来了伍家人民日新月异的好生活,也带来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新型矛盾,并且纷纷聚焦法院,法院的案件受理数量开始迅猛增长,2004年伍家岗区法院受理民事案件683件,是2003年的2.13倍。有关征地拆迁、房屋租赁、房屋买卖等群体性诉讼、集团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审理难度大、耗时长,如果法官不能集中精力全身心投入审理,极易造成案件发、改率的高发,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屈于审判质量的压力,极易出现求“质”难顾“效”情况,从而导致一些案件久审不结,引发民怨,产生涉诉信访的不良连锁反应。针对这一问题,面临案多人少的院情现状,该院组织多次调研,决定综合外地与兄弟法院经验,在案件繁简分流上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拟在立案庭组建一个速裁机构,专责简易民事案件的快办速调,确保绝大多数法官能集中精力审理复杂疑难案件,以达到确保审判效率的目的。但关于要不要专门成立一个速裁机构,该机构又该如何设立,设在何处,都在当时引起了极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速裁机构的设立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在立案庭内部设立速裁机构又回到了立审不分的老套路上,应在民庭内部设立速裁机构。为此该院开展深入调研,依照《民诉法》关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在立案庭内设立了速裁组,规定速裁组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立案庭,但并不参与立案工作,以调解方式为主,以30天审理时间为限,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5万元以下的婚姻、家庭等简易民事案件实行简化程序审理,即收即裁(调),收到了良好效果,2004-2005年,速裁组审结案件441件,占全院民事案件总数的32.55%,结案率为100%,调撤率达74.45%,民事案件结案周期平均缩短14天。

    ——坚定信心,紧跟形势,不断改进。2007-2009年,为落实“公正、高效、和谐、为民”的司法工作要求,该院提出了“繁简分流、繁案精审、简案快办、高效利民、和谐司法”的工作思路,将速裁组更名为速裁调解室,强调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将速裁调解室受理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充,并将速裁调解经验,在全院进行推广,连续三年,实现了全院调解率的持续增长;2010年初,根据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高院《关于立案信访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该院以速裁调解室为主,组建了全市基层法院第一个诉讼服务“三室一中心”:为当事人打造了从进院开始的“诉讼服务中心”的人文导诉接待→“诉前调解室”的诉前免费调解→“速裁调解室”的简案速裁调解→“信访接待室”的判后释疑、监督与问责的流线型惠民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同时,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速裁调解室在和谐高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积极作用,减少不必要诉讼案件的进院率,缓解审判工作压力,该院提出了“能动司法、加强联调、诉调对接、定纷止争”的工作要求,以速裁调解室为主,对院诉前调解室等非讼调解联系点的调解业务指导、培训以及司法确认工作,基本实现了诉讼与三大调解工作的对接。2010年以来,全院共调结各类诉前纠纷193起,占全院调结案件总数的16.16%,充分发挥了其定纷止争于讼前的作用。

    ——把握时机,争取政策,规范完善。2010年底,该院把握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要求的大好时机,积极向区委区政府汇报速裁调解机制在改进审判工作方式、增强社会矛盾化解力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避免产生立审不分的误会,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以增编方式,将速裁调解室更名为速裁调解庭,独立出了立案庭,成为了与院内其他审判业务庭平行、同格的业务庭,被媒体誉为全省第一个有编制的速裁调解机构。速裁调解机制日臻完善,开始走向规范化的道路。

    二、建章立制,严格实行规范化操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速裁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更应该规范化操作。我院为了明确和规范速裁调解庭运作方式,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了《速裁调解办案规则》、《民事繁简分流办法》等相关制度。在这些制度中,我们始终坚持了“三个明确”:

    ——明确速裁调解庭的工作职责。

    1、相对灵活的受案范围。速裁调解案件必须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因此我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依据,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实践,规定两类案件为速裁调解庭的受案范围:即一是适合以速裁、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案件;二是公示催告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此受案范围在2006年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主要表现在案件审理难度系数有所提升,取消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争议不大”等前提性限制;案件受理类别上有所扩宽,不仅仅局限于婚姻类、家庭类纠纷;案件审理标的额扩大,取消了行标的额小于5万元的要求。

    2、对非讼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一是对诉前调解室的人民调解员的进行传、帮、带。2010年3月,该院与区司法局联合在法院立案庭设立了诉前调解室,由司法局指派人民调解员一名、书记员一名在室内驻点办公,接受法院的调解业务指导,重点化解人民群众到法院诉讼前的矛盾和纠纷。速裁调解庭独立组建后,负责对诉前调解室工作人员的调解业务以传、帮、带的形式进行指导。传,即传授调解业务方法,指导诉前调解室工作人员对到院诉讼的当事人,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暂缓立案,进行免费调解处理。帮,即帮助处理诉前调解中的法律疑难问题和相关事务,对诉前调解中遇到的法律疑难及时解答,对其感到调解难度大的纠纷提前介入协助调解,并进行立案风险预测和案件难易程度分析,对三天内不能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纠纷,督促其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立案,同时积极做好受案准备;对经诉前调解成功的纠纷,帮助人民调解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并依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快速办理立案手续和出具司法确认书。带,即通过带领诉前调解人员参与案件速裁调解过程的方法,对其进行调解业务培训,帮助提高诉前纠纷调解能力。2010年3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该院速裁调解庭共指导诉前调解室接待当事人543人次,受理诉前纠纷127起,其中成功调解80起。

    二是对其他非讼调解联系点的纠纷调处工作进行法律支助。即对本院在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警事故处理中心、街道社区(乡村)、区总工会等部门建立的联合调解、指导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联系点,通过法律问题答疑、上门协助调处、诉讼风险预测、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提供能动的司法服务。采取对其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依法进行司法确认的方式,帮助提升非讼调解工作的群众公信力,采取邀请非讼调解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或参与诉讼调解等方式帮助提升纠纷调处水平。仅2010年,该院速裁调解庭多形式参与其他非讼调解联系点调处诉前纠纷35件次,及时办理各类司法确认申请案件56件。积极搭建了诉讼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网络,增强了法院化解矛盾的合力。

    ——明确速裁案件的审理原则。

    一是前置释明义务原则。在案件送达阶段,即采取与当事人当面释明、送发《举证须知》、《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的形式,对及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的诉讼义务及该案所适用的程序和审理方式特点,比如征求当事人对是否放弃答辩期的意见。

    二是重在调解原则。承办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坚持能调尽调、调解优先的原则,侧重在庭前和庭中开展调解工作。对受理的案件,在开庭前首先征询当事人双方的调解意愿,对双方同意调解的案件,尽量在庭前调、撤结案;对不接受调解的案件,积极在开庭中捕捉机会,力求在庭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合议,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对庭中调解不成的案件,则及时依法裁判,防止“速裁速调”变“慢裁久调”。

    三是自愿调解原则。当事人之间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法官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进行参考。但最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必须是出于当事人自愿,承办法官不得强行调解。

    四是快速结案原则。速裁调解庭的所有案件收案后,对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案件立即审理,以一次开庭为限,当庭宣判为主,定期宣判为例外,最长审限不得超过30天。对作出不放弃答辩期、举证期选择的案件,审限从开庭之日计算。该院速裁调解工作自开始以来,从未出现过一起超审限案件。

    ——明确速裁案件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条件。速裁调解庭的案件,是以精准的案件难、易程度预测分析为前提进行分案的,原则上不允许出现简转普案件。但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事先无法预知的新情况、新问题,且符合民诉法关于简转普的特殊规则情形时,则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使案件进入正常的审判流程。该院速裁调解法官刘小云同志自2004年从事速裁速调工作以来,承办案件1089件,仅2件案件出现简转普情况。

    通过严格明确上述规定,使速裁调解庭的工作职责、案件审理原则和转换条件做到了清晰明了,为速裁调解工作的规范运作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简化程序,积极助推案件审理“提速”

     该院速裁调解庭的案件审理,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改变以往固定成规的审判模式,实行简易程序简便审,确保公正高效。

——收案手续从简: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立案庭收案实行登记、审批、收费一条龙柜台式服务,手续完备的当事人只需十多分钟就可办完起诉手续。案件立案后半天内就可分流到速裁庭承办法官手中。

    ——送达程序从简:以面对面送达或电话通知为主,上门送达为辅,具体根据个案情况确定具体送达方式。如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情况,由立案法官立即将案件移送给速裁法官,由速裁法官面对面地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确定开庭时间;对当事人分别到庭的,送达人员在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时,征求被告是否保留答辩期间,如果被告放弃答辩期,或者双方当事人合意要求尽快开庭的,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将开庭时间提前到答辩期间以内。

    ——审案过程从简:凡是速裁类案件,在立案和送达民事诉状副本时将书面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一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减少法庭上告知权利和义务所占用的时间。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认可或无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从简认证,对证据和事实有争议的案件,摒弃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普通程序模式,采用举证、质证、认证、调解或判决的庭审形式,简洁明了,大大提高庭审效率。

    ——裁判文书从简:在判决案件中,判决书以证据为核心予以简化,查明事实部分视情省略不写,仅表述当事人所举证据,及对证据的认证情况。对调解结案的,调解书实行格式化,重点放在协议内容上,无须在事实认定上面面俱到,从而大大减少了制作裁判文书所需要的时间。

    四、突出调解,力求确保案结事了

    该院在实行速裁调解机制的过程中,始终突出司法调解,坚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把调解贯穿于速裁调解工作的全过程。

    ——注意扩大调解的主体。为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功能,在诉讼调解过程中,速裁调解庭不仅仅把调解的主体局限于承办法官,而是在必要的时候,请院长、庭长等领导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另外,还注意根据案情,适时与交警、劳动等行业纠纷调处工作联系点、工会、街道社区(乡村)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密切互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或者请当事人的单位领导、亲戚朋友、邻居等相关人员一起做调解工作,促成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

   ——注意调解技能的应用。主要是把握好调解时机的选择和找准情、理、法的最佳结合点。在调解过程中,注意细致观察,主动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变化,积极寻找情、理、法的切入点、平衡点,适时讲解相关政策及法律知识,做到晓之以法、动之以情,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掌握好调解的火候,充分调动有利于调解的各种因素,积极促进调解进程,及时做好调解工作,最终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注意调解履行率的兼顾。在调解过程中,尽量兼顾案件执行兑现工作的需要,必要时,速裁调解法官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据风俗人情、善德道义,进行诉请标的额的认定,尽量让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避免法律“空头支票”和“迟到的正义”。

    ——注意调解指导、激励机制的健全。以推广速裁调解工作经验为契机,组织了调解方法专题业务培训和工作调研,加强了对干警的调解业务指导;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归纳总结,制定了调解工作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调解行为;建立了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量化的调解工作评估指标,将调解工作纳入了办案法官的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以“以奖代惩”为原则,规定速裁调解庭年度结案最低指标数为180件,年度调解率最低指标为70%,高于其他业务庭11.46个百分点,增强了法官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通过上述工作,速裁调解庭近两年来所审结的527件案件中,调撤率达78.37%,比全院综合调解率高出11.57个百分点;当庭履行调解协议的44件,占调解结案的10.66%,效果十分良好。

    五、实际效果与下一步努力方向

    ——实际效果。

    一是审限短,效率高。2008年以来,我院速裁调解庭共受案718件,审结718件,结案率为100%。扣除法定节假日,速裁调解法官大约每天审结1件案件。速裁调解法官曾最快2天调解33件案件。

    二是上诉少,质量好。近三年来,速裁调解庭所审结的718件案件,无一件案件上诉,无一涉诉信访发生。

    三是分流大,示范好。速裁调解庭的设立,分流了大量简易案件,近三年来,速裁调解庭结案数占我院民事案件的22.45%,为民事审判庭集中精力审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奠定了良好基础。2010年,全院办案法官每人每3天审结1件案件,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数达到了87.26件,高于全省指标9.08个百分点;案件质量较往年也有显著提高,2010年全院案件裁判正确率为99.54%,较2008年上升了1.47%。

    四是解民忧,评价好。速裁案件的便利、高效和成本低廉的办案特点,使当事人从繁琐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理念,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好评。200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刘学文庭长到宜检查、指导工作时,特别听取了该院速裁调解庭工作运作情况的汇报,并给予了充分肯定;2008年,速裁调解经验在《湖北法院网》上转载,速裁调解法官刘小云同志,参加全市优秀法官巡回演讲,向全市法院干警推介速裁调解工作;2011年2月,《人民法院报》头版以《伍家岗大调解保障社会和谐》为题,对该院的速裁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宜昌日报》、《湖北日报》也对此进行了专门采写。

    ——下一步努力方向。

    一是进一步充实速裁调解力量。以长远的眼光,结合实际,考虑按照“三审一书”的标准,配备速裁调解庭人员,充实速裁调解工作力量。

    二是进一步扩充速裁调解工作职责。充分发挥速裁调解庭贴近民心的优势,加强群众普法教育,提升非讼调解质量,构建以发挥速裁调解庭业务指导为主、能动联调为辅的诉调对接长效机制。

   三是进一步推广速裁调解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加强调研,将速裁调解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作法,灵活运用到刑事、行政、执行等所有案件审理中去,实现公正审判的进一步大提速。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