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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执行及其反制

时间: 2011-03-29 14:57
   执行作为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后续环节,是司法程序的继续和裁判结果的最终实现,执行工作的好坏决定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真正得到有效保护。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一样,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当事人民事权利被侵害时的一种法律救济程序,它的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当前,在国际环境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公民诚信素质较差,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规避执行,逃避其应尽的执行义务,加之其他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导致人民法院大量生效法律文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降低了法院在执法公信力上的社会评价,法制环境相对软弱。如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力克执行难,构建反规避执行体系,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本文以秭归县法院执行工作为视角,全面分析规避执行与反制机制,以期引起关注。

    一、规避执行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

    近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大量的生效判决、裁定不能得到顺利执行,“执行难”严重阻扰了法制建设进程,减缓了司法为民的推进速度,“执行难”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挡路石。秭归法院在近些年的执行工作中,深感“执行难”给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被执行人为达到规避执行的目的,想尽一切方法,利用法律无法约束的空档,执行手段的缺失,社会综合因素的影响,游刃于法律与道德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与法律抗衡,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执行难的表现形式,在《中共中央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具体表现在:

    (一)隐匿、转移财产

    大量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明知法院审理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在诉讼中、执行前将财产转移、隐藏,造成执行中无财产的假象,逃避执行。

   (二)清空账户,取走存款

    执行人员通过查询存款发现,多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为零,有时留存几元、几十元保留账号,有的甚至在当地所有银行没有户头。办案人员查询几天往往无功而返。

    (三)以外出打工为名躲避执行,或举家迁移,长期下落不明

    法院因找不到人、找不到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院的裁判变成一纸空文,申请人难以接受。

    (四)给执行人员施加压力,制造迷雾

    以上访、信访、缠访为手段,致使该用的执行措施不能用,查封、扣压的财产、执行来的款项尽数而退。

    (五)以喝药、自杀相威胁,公安、检察提前介入,造成办案人员人人自危,该用的执行措施不敢用

    如:原告乔某诉被告熊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建房期间雇请原告为其打磨石头,约定日工资20元。2003年9月24日,原告打磨石头时,位于原告上方的土石方突然坍塌,击中原告腰部,致T11、T12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截瘫,伤残等级为一级。本院于2005年4月判决熊某赔偿乔某伤后经济损失116069.60元。熊某除在乔某伤后支付8981.60元以外,尚应支付的107088元并未按期履行,但其房屋仍然建造完成。2005年9月,乔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法院在近6年的时间里,采取搜查、拘留、变卖牲猪、大米抵债、司法救助等方式,执行了近20次,被执行人熊某仅履行赔偿义务5126.10元。2011年1月13日,临近春节,执行人员给熊某作思想工作,要求其履行几百元钱给乔某过春节,熊某表示无钱给付,11时20分左右,其妻龚某在法庭一楼女厕所悄悄服毒,经全力抢救才挽回生命,之后龚某拒绝按医嘱出院,导致法院垫付近万元的救治费用。

    (六)频繁更换联系电话,躲避拖延执行

    几步之遥竟然声称人在外省外地,欺骗法院,达到躲避、拖延执行的目的。

    (七)协助执行人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导致本有可能执行的存款在极短时间内被取走。执行中,屡次遇到办案人员一边查询存款,存款当即被取走的情况,给法院执行设置障碍。

    (八)被执行人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执行

    一些被执行单位,利用“名人”效应、“引进企业”、“重点项目”等虚名寻求个别领导的保护,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长期抗拒执行,法院执行处处受限。

    (九)以和解方式拖延执行

    执行和解本是当事人通过相互让步以终止其争议或防止争议再发生的协议,是法院化解纠纷、促进执行的有效方法,但有的被执行人却借此来拖延法院执行,用“缓兵之计”达到了拖延的目的,法院不得不重新回到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上来。

    二、规避执行的原因

    规避执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层面的原因和执行体制上的原因,更有法院自身的原因。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从社会层面来看,影响执行工作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并未建立健全,对一些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管,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社会因素,而建立诚信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有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执行观念不强、藐视法院执行,从心理上存在轻视法院执行的意识。有的当事人缺乏诚信观念,违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基本的信用原则,到了法院执行阶段也采取拖、逃、赖的手段,不以为耻,反以作为向他人炫耀的资本,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二是行政干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对执行工作产生严重干扰,委托执行的效果普遍不好。

    (二)法律层面上的原因

    现行有关执行法律不健全,当事人有规避执行的空间。我国现行立法只有《民诉法》执行编正式规定了执行的操作程序,但仅有的34个条款从程序上并不能适应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虽然最高法院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行诉法》、《刑法》中规定的关于强制执行的条款和内容,则少之又少,没有形成一部系统的完整的执行法典,仍然不能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前述规范对协助执行行为的规定不够明确,协助义务主体和协助的内容不清晰;对拒不协助执行的制裁不力,尤其是对自然人的协助义务规定不具体。当前我国法律对失信惩罚的力度不够,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人不断地选择规避执行,虽然我国刑法上也确立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其可操作性不强,在刑事追诉程序上也显得过于繁琐,从全国范围来看,对拒执者予以定罪判刑的相当少,秭归县法院至今无一例被追诉。

    立法上的缺陷和滞后,导致一些被执行人在法律条款无法约束的真空地带,事先转移、隐匿财产,长期外出、举家搬迁躲债;以信仿、缠访的方式干扰执行,以上访、聚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为要挟,阻碍执行,把家中的小孩和年迈的老者送至法院,威胁执行,以服毒自杀、跟踪执行人员及家人,恐吓执行。当事人采取种种手段,利用信访和社会稳定这一政治因素,达到拒不执行的目的。法律不完善的空点,给了当事人规避执行的便利条件和空间,而法院往往束手无策,这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中维护正义的形象。法院作为一个国家机器,审判与执行应该并重,作为人民司法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执行的威摄力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公众在信访不信法的错误理念支配下所采取的一切规避执行的行为,影响了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制定强制执行法的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的罚处力度,对法院执行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三)执行体制上的原因

    执行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现行法律构建而成的实施执行行为、调整执行活动的制度综合体。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制度机制建设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统一管理、理顺执行工作的管理体制,发挥执行队伍的整体效能上还存在差距。如在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和分权制约方面,在重点环节和社会监督方面,在执行工作质效管理方面,有的还缺乏有效的制度,需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着力加强,重点改进。

    (四)法院自身的原因

    从法院方面来看,一是执行队伍的能力素质、执行力量、物质装备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要求,不能快速反应,打击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二是有的据以执行的法院裁判不公、仲裁裁决错误、行政决定失准,给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理由和借口,也给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三是立、审、执之间相互衔接还不到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给后续的执行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立案、审判的影响极大,如果前面环节不到位,即立案庭、审判庭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启动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程序,给败诉一方当事人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隐藏、转移财产的时机。

    三、反规避执行的对策、措施

    近年来,秭归县法院针对当事人种种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在分析原因、总结执行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了一些反制措施,以打击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并初步构建了一套反规避执行体系。

    (一)发挥政治体制优势,建立完善党委领导、相关部门配合的执行联动新格局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问题,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现社会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2008年12月,在秭归县法院党组的积极努力下,秭归县制定了《执行工作联动协调工作办法》,确立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县委政法委汇报执行工作及重大执行案件,争取党委的领导、重视和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争取各相关执行联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协助执行工作网络,调动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方制约当事人的规避执行行为。

    2、开展集中执行活动,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在当地营造大执行的声势和氛围。多年来,秭归法院集中全院力量,运用平时分组执行、分片执行,年初、年终集中执行的方法,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结、消化了一批多年的积案,执行效果较好。

    3、不断探索新的执行措施,对重大执行案件,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予以公开曝光,发挥其督促作用,效果显著。

    (二)推动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缓解执行难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突出特点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调动包括司法系统本身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集体合围,加大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成本与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威慑力,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的其他阻抗因素,达到一种全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效果,其最终目的是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将反规避执行置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全面包围之中。

    实践中,秭归县法院摒弃法院“单枪匹马”的执行工作理念,克服对执行和解的盲目追求,正确对待执行和解对矛盾化解和债权实现的作用,积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联合公安、工商、房管、土管、车管、税务、保险、银行、审计等部门,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使其在融资、投资、置产、高消费、注册新公司等方面,都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

    2008年,秭归县法院首次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成功执结了一起案件。被执行人王某系申请执行人周某养子,1985年巴东县法院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1999年5月王某代周某与巴东县信陵镇人民政府签订了《三峡库区巴东县信陵镇居民淹没房屋搬迁补偿消号合同》,并于同日在该镇领取了周某的房屋补偿费、搬迁费、误工损失费、征地费及土地平整费等共计32931.16元。周某多次追索无果,于2003年3月7日向秭归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产32931.16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52元。本院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了(2003)秭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周某于2003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期履行。2004年9月2日,王某擅自出售其秭归屈原轮船总公司的房产一套(面积102平方米),所得价款并未清偿执行款项。本院于2004年9月14日对王某执行司法拘留15日,并对其租住房屋依法进行了搜查,现场搜取现金4000元,用于缴纳执行费800元,支付其在拘留期间的生活费150元,次日发还给80高龄的周某3050元。王某被拘留期满即举家外出躲债,下落不明。

    2008年5月上旬,我院函请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县公安局运用刑侦手段,在一个星期之内即查获王某隐匿地点。此案虽然最终没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但运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使历时6年的执行难案,最终得以执行完毕。

    (三)以落实执行工作归口管理为契机,推行执行体制改革

    近两年来,秭归县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实行“统一管理、分权制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执行工作模式,于2010年将执行案件归口管理,在执行局设置了执行审查裁决科、执行实施科和执行综合管理科,配备了廉政监察员。四个执行实施科常驻人民法庭办公,分别负责法庭办理的辖区内有给付内容的案件执行。为强化执行工作,院党组从业务庭抽调了精审判、懂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优秀法警充实到执行一线,增加执行车辆,充实边远法庭的执行警力,保证每个执行实施科二执一警一司机的基本组合,并落实各人民法庭庭长协助执行制度,保证法庭辖区的执行工作能够有序进行,形成了全院一盘棋的大执行工作格局。

    (四)实行执行信访分级负责制,建立严格的信访结案制度

    1、实行分管院长、执行局长、执行信访员层级负责制,妥善处理涉执上访案件,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人民满意程度明显提高。

    2、为了确保社会稳定,采取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对历年来的涉执上访案件认真办理,并把它作为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来抓。通过多次集中处理,领导包案下乡,实地探访上访老户,做大量的调解、息访工作,复查、执行了一批案件,从根本上解决了一批多年上访的执行老案、积案。

    3、扎实开展“司法为民百千万活动”,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组成专班,到乡镇、村回访当事人,了解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并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回应当事人诉求,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

    (五)构建执行信息网络,夯实执行工作基础

    畅通的信息渠道,是及时了解、掌握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有力保障。在立案阶段,给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发放便民联系卡,一旦有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信息,可以迅速告知法院。近年来,秭归县法院以推行司法协理为契机,聘请各村委会主任为执行信息联络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公布法院联系电话,发放执行员联系卡,通报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等方式,利用他们了解本地民情,熟悉本地人的优势,快速查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此外,还与乡镇司法所建立协作关系,向他们通报执行案件,为司法所向法院提供执行信息创造条件,并邀请司法所人员参与协助执行,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实行案结事了。通过多年的运行,在全县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执行信息网络,只要有举报线索,立即出击控制被执行人或财产,效果明显。

    (六)密切审、执关系,建立健全审执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1、院领导以审判执行全局的思想,站在法院工作的宏观角度来处理审执矛盾,使审判和执行在协调机制上有所突破和不断创新,既能分工明确,又能有机地融为一体,有效推进法院执法水平全面提高。

    2、强化、落实审执配合,在审判阶段关注执行工作,尽可能地采取保全措施,尽可能地考虑审判后的执行,为执行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3、对执行依据有缺陷或错误的案件,及时运用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程序,避免执行工作中再次出现错误。

    四、对规避执行反制的建议

    如何有效攻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这一重大课题,破解“执行难”,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摆在法院及所有执行人员面前的现实问题,反规避执行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加快立法进程,为有效开展执行工作提供法律武器

    当前,由于执行立法不完善,对当事人规避执行的案件只能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以后,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退出执行程序,执行中存在着很多难以跨越的法律障碍,“执行难”更加严峻。建议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使执行有法可依,有严谨的操作程序,真正在法律上钳制被执行人,使其规避执行无处遁形。

    (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

    执行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能动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法院系统与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协调,以制度形式统一执行部门的机构名称,建立从上到下对口的业务指导体系,解决执行机构名称混乱的问题;设立执行工作专项业务经费,从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及其配套资金中单列出来,严禁地方法院统筹使用和挪用,保障执行装备优良、办案经费充足,避免执行干警在突发事件中茫然无措,垫资办案;提高执行人员设定比例,精减司法行政管理人员。

    (三)强化执行工作措施

    在法律框架内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丰富目前民诉法中的财产申报、罚款、拘留、查询、冻结、划拨、查封、扣压、搜查、限制出境等方法和措施,进一步强化执行手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1、加强与执行联动单位的联系协调,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就协助执行事宜达成共识,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2、法院明确所有执行人员,并将执行人员名单留存本地各金融机构备案,方便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银行核对执行人员身份,免除复印证件工序,提高工作效率。

    3、采取分段执行的方法,首先,固定人员、统一时间,由财产查询组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或提前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再转交(下转第48页)(上接第46页)给执行裁判组作出裁定,及时冻结、划拨存款;后由执行实施组,视案情采取强制措施,或结案。

    4、依申请执行人之申请,或法院依职权进行悬赏执行。

    5、加大罚款、拘留等制裁力度。对规避执行的当事人,罚款、拘留应该作为一种经常性地制裁手段,加重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成本。

    (四)构建良性的执行工作内部机制

    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都需要一个良好的内部管理体制来支撑,执行权的合理分离、科学配置、有序运行已经成为执行工作改革的核心问题。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进行的执行案件归口管理、执行分权制衡,就是为了更好地构建一种有效的工作机制来进一步促进执行工作。执行中的裁判权、实施权、监督权三权运行如何做到互相配合、分工制衡,这是一个值得探索的课题。笔者认为,执行实施权具备行政权的性质,它应与具有司法权性质的裁判权、监督权分开,各司其职,互不隶属,按照权能不同,履行实施权的执行员必须听从执行法官的指令,在执行监督权的制约下,三项权能实行合议制度,构建良性的执行工作内部机制。

作者单位:秭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