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发布1

宜昌市万佳实业公司诉宜昌市气象局气象行政处罚案

时间: 2007-05-12 16:50
   [要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起三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起诉,人民法院无法保护其诉权。

    [案例索引]

    宜昌市西陵区法院(2006)西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2006年11月10日。

    宜昌市中级法院(2006)宜中行终字第48号行政裁定书,2007年1月18日。

    [案情]

    原告宜昌市万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

    被告宜昌市气象局(以下简称市气象局)。

    原告万佳公司诉称,2006年9月20日,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向我公司送达(2006)西执字第287号强制执行通知书,我公司才知道被告市气象局作出了宜气罚字(2006)第1号气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气象局在作出上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未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市气象局作出的上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市气象局辩称,原告万佳业公司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在对原告作出上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原告极不配合,其拒绝在调查笔录上签字,拒收我局直接送达的法律文书。我局以邮寄方式向万佳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万佳公司均拒收。2006年5月22日我局以公证送达的形式向万佳公司送达了上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万佳公司的起诉期限应至2006年8月21日止,故万佳公司的起诉期限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万佳公司的起诉。

    西陵区法院经审理认定:2006年5月10日,市气象局以万佳公司未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手续,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为由,对万佳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在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万佳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年5月22日市气象局以公证的形式向万佳公司送达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年8月30日市气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同年9月20日,本院向万佳公司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同年9月28日万佳公司以未收到市气象局作出的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西陵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起三个月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市气象局于2006年5月22日以公证的形式向万佳公司送达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了万佳公司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此时,万佳公司应当知道市气象局作出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在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内(2006年8月22日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万佳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故万佳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万佳公司以收到本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后,才知道市气象局作出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万佳公司的起诉。

    万佳公司不服,向宜昌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佳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是《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实施以来,在宜昌市关于气象类行政处罚的第一案。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市气象局对万佳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我国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装置的建设纳入计划,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防雷设计文件和相关材料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出具审核意见,未经设计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案中,万佳公司开发的“万佳城市花园”B、C、D栋属于法律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筑物,万佳城市花园项目开工以来,市气象局多次到现场进行勘验,该公司一直没有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也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并且万佳公司一直无法提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证。据此,市气象局对万佳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法律依据,符合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二、市气象局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审理中万佳公司与市气象局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市气象局是否向万佳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诉讼法的规定,送达的方式有六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6、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2006年5月10日,市气象局对万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市气象局先后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但都遭遇拒收。在此种情况下,市气象局采取了公证的方式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法中对于送达方式中没有直接规定公证送达,但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公证送达应属于留置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市气象局的工作人员和宜昌市公证处的公证员一同到达万佳公司的办公场所,向公司的工作人员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公证处作出了公证书,鉴证了处罚文书已经送达给万佳公司的事实。万佳公司在诉状和庭审中称未收到文书,但在无法举出推翻公证书的证据。因此,市气象局对万佳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三、万佳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时间条件,即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诉讼,对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起诉,人民法院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不是要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而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这样有助于争议的尽早解决,消除行政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可分为一般期限和特别期限。一般期限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该期限可分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与不服行政复议提起行政的一般期限两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市气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万佳公司所享有的诉权及起诉期限,并依法送达,而万佳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故万佳公司的起诉已超过3个月的起诉期限,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万佳公司的起诉。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