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基层动态

电话调解系亲缘 高效便民获点赞

时间: 2018-10-10 08:54 来源: 秭归法院

“网上立案之后还没到过法院,我们的纠纷就解决了,你们的办案方式真是高效便民!”电话那头的当事人语气透露着开心。近日,秭归法院茅坪法庭通过电话成功调处了一起抚养费纠纷,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扬。

原告李某甲系被告李某乙的儿子,现年9岁。原告的母亲邱某与被告于2012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李某甲跟随母亲邱某生活,邱某自愿不要求被告李某乙给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邱某带着原告李某甲留在重庆生活,被告李某乙回到秭归。后邱某的经济状况出现问题,为了更好的满足原告李某甲生活学习需要,遂于2018年9月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向秭归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乙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李某甲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及其母亲现居住在重庆,往来多有不便,且案件诉讼标的额也不大,于是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时,一并给被告做调解工作。但被告借口现在经济困难,原告母亲邱某与其离婚时已经约定不要求其支付子女抚养费,且对其行使探视权进行阻碍为由,不同意给付抚养费。对此,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使被告了解到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不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仍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关于抚养费的标准和探视权问题,承办法官也即时将被告的意见通过电话向原告母亲进行了转达,并与之协商沟通,但双方对此分歧仍然较大。

千里传音,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从情、理、法及原告身心健康的角度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解释,双方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抚养费,同时享有对原告的探视权。原告母亲对之前被告行使探视权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并承诺以后予以积极协助,被告对此也表示了谅解。随后,承办法官将制作的调解笔录邮寄给原告及其母亲签字,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在原告踏入法院大门前便得以圆满解决。

近年来,秭归法院认真落实司法便民举措,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采用巡回审判就近调解、网络视频开庭、电话调解、微信送达等方式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有效地实现了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审判质效,获得了案件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