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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14名被告人全部获刑 最高判处二十年

时间: 2020-09-23 11:53 来源: 远安法院

9月14日,由远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谢某某等14人涉黑组织案一审宣判,被告人谢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项罪名,数罪并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组织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20年至1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等。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谢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等人在长阳县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暴树威,形成了以谢某某为首的违法犯罪组织。谢某某自2003年起进入建筑工程行业,于2006年指使孙某某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共场所追逐、殴打外地投标人,致其退出竞标,后谢某某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依托强势地位,谋取巨额经济利益。2007年,被告人谢某某、李某乙、秦某某先后加入,通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谢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1年至2014年,随着其余被告人的加入,该组织逐渐壮大。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用于支持组织活动。该组织通过实施串通投标获取工程、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资产等非法行为获利2000余万元。上述获利,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及其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1000余万元给李某甲、秦某某用于非法放贷,为掩盖寻衅滋事实施赔偿被害人损失,还为组织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组织成员进行补偿、奖励等等。

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自1997年以来,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共作案12起,暴力加害17人,致1人重伤、4人轻伤。

该组织依托强势地位,采取暴力、胁迫及“软暴力”等手段打击到长阳县参加招投标的竞争对手,严重破坏了长阳县的招投标秩序;该组织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长阳县内对人民群众形成了极大的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秩序,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该案的宣判彰显了远安法院坚决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决心,该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聚焦重点、压实责任,始终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取得新突破、新进展、新成效,为远安高质量绿色发展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