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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中院组织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

时间: 2009-11-16 16:07
   11月12日,宜昌法院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座谈会在枝江市法院召开。宜昌中院副院长汪家乾,中院民一、民二、民三庭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宜都、夷陵、伍家、当阳、枝江等法院分管民事工作的院长以及民庭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民事证据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2009年9月,省高院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并决定首先在武汉、宜昌两地试行,推行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宜昌中院为做好相应的组织实施工作,决定在民商事案件较多的伍家岗、夷陵、当阳、枝江、宜都法院以及中院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试行该规则,以便及时总结经验,取得好的试行效果。

    座谈会上,首先组织学习了省高院《民事诉讼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以及中院组织实施的文件,汪院长在此基础上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明确实施民事诉讼调查令的意义。充分利用律师这一社会群体的责任心、人脉资源、利益取向、方式方法,使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实现实质正义。二是要充分认识民事诉讼调查令的现实基础。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的推行依赖于社会长期实践后的认知度,出现社会对调查令不认可的情况下,法院要加大宣传力度,主动配合解决。三是在摸索经验阶段,包括立案庭在内的全体民事审判人员学习掌握规则,在内部提出量的要求,为试点阶段质的分析打下基础。初步定于明年7月份召开总结座谈会,要求有数据,有感受。四是强调民事诉讼调查令是法院在依职权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前置程序,非必经程序。法院要加强与律协的联系,以更好的扩大调查令的影响和效力。

    参加座谈会的同志分别就民事证据调查令的样式、签发、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及为该制度的总结推广做好原始资料的收集整理等方面发表了意见。与会人员纷纷表示,要把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审判工作中,在实践中归纳,在归纳中完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