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发布1

全市法院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及成因分析

时间: 2007-04-13 14:57
    为了进一步比较全面、深入地了解当前全市法院离婚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原因,近日,宜昌中院研究室结合司法统计数据,对全市法院近年来的离婚案件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和局部调查,以期对做好离婚案件的审判工作,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所裨益。

    一、离婚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较大,而且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从2004年至2007的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8716件,审结35500件,其中,离婚案件10818件,占到总数的27.94%,审结9367件,占到总数的26.39%。从总量上分析,离婚案件占到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四分之一以上,因此,高度重视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妥善处理离婚纠纷,对全市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突出重要的地位,意义重大。

    从年份上对比分析,离婚案件的比重还呈现出不断加大的趋势:

    调查还发现,在部分比较贫困的山区,离婚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更大,我们对秭归县三个派出法庭近三年来受理离婚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同期对比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基层法庭离婚案件的绝对数量不仅明显上升,而且在比重上达到或接近了民商事案件的50%。

    二、离婚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

    从近四年来全市法院各年份离婚案件的受案数量比较,2004年为2690件,2005年为2635件,2006年为2749件,今年上半年就达到了1744件,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上升趋势。

    今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各类诉讼案件收案总体略有上升,幅度为2.47%,但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继承类民事纠纷的上升幅度却较大,全市法院上半年共受理此类一审案件1985件,与去年同比上升了11.45%,高于合同类、权属侵权类民商事案件的上升幅度。从近年来婚姻家庭、继承类民事纠纷的组成结构分析,离婚案件总是占到此类案件总数的85%以上,因此,婚姻家庭、继承类民事纠纷案件大幅上升的实质是离婚案件大幅上升拉动的结果。

    分析原因,随着社会变革进程加快,利益调整力度加大,道德观念震荡加剧,从外部对婚姻家庭造成了较大的冲击,造成离婚案件增多。但从法律或审判因素方面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的影响。从今年4月1日起,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实施,由于该办法对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费作了较大幅度的下调,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大降低,因此,全市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增幅较明显。以今年第一、二季度的统计数据分析,第一季度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76件(含上年旧存),与去年同比下降了2.46%,从新《办法》实施后,第二季度全市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5537件(含一季度旧存),与去年同比上升了5.25%。

    由于新《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而原《办法》规定,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新旧对比,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大降低。今年第二季度,上升幅度最大的民商事案件就是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全市法院第二季度共受理此类一审案件1066件,与去年同比上升了19.11%。

    二是有关婚姻立法上存在缺陷。比如,当前,夫妻双方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因抚育费约定难以履行诉至法院的案件日渐增多。抚育费需长期给付,即时结清的情况较少,如遇给付方收入下降、另立家庭、重新生育或因探视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均可能导致一方停付抚育费。但是,相关立法并没有赋予民政部门制作的离婚协议书的执行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就此协议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利益受损方只能诉诸法院,重新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寻求救济。

    三、离婚案件的调解撤诉率不断提高

    对于离婚案件多做调解工作,争取以更和谐的方式结案是人民法院的一贯做法,近年来,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事审判原则指导下,全市法院离婚案件的调解撤诉率持续保持较高水平,而且还呈现出不断提高的可喜局面。详见下表:

    今年上半年,全市各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66.40%,离婚案件的调撤率明显高于全市各类案件的平均水平。

    四、离婚案件当庭宣判的数量不断减少,当庭宣判率呈下降趋势

    由于全市法院近年来不断将调解工作坚持贯穿离婚案件的审判全过程,不遗余力地争取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因此,当庭宣判的案件数量不断减少,比例逐渐下降。

    五、离婚案件的婚姻关系维持率不高

    当事人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近年来,全市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既认真贯彻《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又积极维护婚姻及家庭的稳定,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但在当前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婚姻“裂痕”的修补难度日益加大,尽管审判人员不断通过加强调解工作促使夫妻双方感情和好,但统计显示,婚姻关系的维持率不尽如人意。

    这上述计算方式中,婚姻关系维持率包含了大量的撤诉和判决案件在内,案件撤诉、判决后,婚姻关系虽然短时期内得到维持,但不一定能长久保持,仍有可能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离婚,实际的维持婚姻关系比率应该更低。

    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原告又以女性居多

    近年来,随着农村富裕劳动力增多,农村青壮年劳力纷纷外出“打工”,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增多,以兴山县为例,2007年上半年受理的33件离婚案件中,有24件案件的当事人是外出务工人员,占到72.73%。另外,我们在调查中还发现,在不少外出务工较多的县市,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的比例较高,还是以兴山县为例,2007年上半年,法院受理离婚案件33件,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就有22件,占离婚案件总数的66.7%。

    离婚诉讼中,原告多数为女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民外出打工,女性较男性更容易实现就业,出现妻子外出打工,丈夫在家留守的现象,部分女性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对物质追求欲望强烈,情感发生变化,看不起在家务农的丈夫;二是由于夫妻双方难以同行,长期两地分居,双方感情逐渐疏远;三是由于贫困地区青年妇女流失严重,农村男性的婚姻状况本来就不太乐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男性不愿意放弃既有的婚姻和家庭;四是由于部分男性在家庭中拥有经济上的绝对优势地位,当出现类似“包二奶”等不道德行为后,仍不愿意放弃原有婚姻和家庭,主动提出离婚。

    七、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矛盾突出,诉讼标的不断增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诉讼案件中财产分割矛盾日益突出,统计显示,除2005年因个别诉讼标的较大的离婚案件影响外,近四年来,每案平均标的额不断提升。详见下表:

    近年来,随着宜昌市旧城区改造进程的加快,家庭成员之间围绕争夺土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的矛盾开始凸现。另外,家庭财产类型也日益复杂,夫妻财产的构成上除了住房、汽车、店面等实物外,还出现了公司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新的财产类型。以西陵区法院为例,因财产分配问题而诉诸法院的离婚案件占到了80%以上,而且诉讼标的不断攀升,2004年为18.51万元,2005年为233.99万元,2006年为435.01万元,2007年上半年就已达到了326.98万元。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