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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机关党建工作融入和服务审判工作机制的思考

时间: 2011-02-15 10:11
    对人民法院来说,审判执行工作和执法办案是中心工作,是第一要务,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集中体现。人民法院的机关党建工作,必须融入和服务于这个中心和第一要务,这不仅是“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指导原则的应有之义,是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的必然要求,更是破解法院机关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两张皮”问题、提升法院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增强法院机关党建工作凝聚力、感召力和实效性的现实选择。法院机关党建工作融入和服务审判工作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工作机制。笔者以所在的宜昌中院为视角,结合宜昌中院的工作实践,进行了系统思考,提出构建“工作联谋、机构联设、职责联定、学习联排、会议联开、绩效联评、典型联树、品牌联创”的“八联”工作机制,以求教于同仁。

    一、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联谋

    要使法院机关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并融入和服务审判业务工作,必须做到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在谋划部署工作时,要求院党组强化党建工作意识,自觉地把党建工作放到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与审判业务工作一起研究谋划。具体而言,在每年初制定下发年度法院工作要点时,应把党建工作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在制定下发年度党建工作要点时,应强调“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总体要求和法院机关党建工作服务审判的核心任务,使党建工作的任务、措施和活动安排紧紧围绕服务审判工作,而不是脱离审判工作。在检查工作时,既要检查审判业务工作情况,又要注重检查党建工作情况,督促党建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在总结工作时,既要总结审判业务工作,又要总结党建工作,促使审判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协调发展。近几年来,宜昌中院坚持将机关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联谋,统筹安排部署,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党员干警的认同。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与审判业务庭室联设

    是指在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上,要使机关基层党组织与审判业务庭室紧密联系,相互吸纳,相互促进。这有两个层面,一是机关党委的设置和组成;二是党支部的设置和组成。在机关党委的设置和组成方面,各地法院的做法很不统一,有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兼任机关党委书记的,也有由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或者政治部主任兼任机关党委书记的,还有设专职机关党委书记的;有下设机关党办的,也有未设机关党办的;有机关党委或者机关党办与政治部合署办公的,也有完全独立分设的,还有把机关党办作为政治部下设一个部门的;有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也有副书记全部兼职的。宜昌中院的做法是,机关党委书记由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兼任,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任副书记,机关党委与政治部合署办公,政治部分管宣传教育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党委委员多数从业务庭室党支部书记或者党务干部骨干中选举产生。这样组成的一个好处是便于统筹机关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机关党委书记同时是常务副院长,既管党建工作,又管审判业务工作,便于很好地处理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同时分管政治部宣教工作,便于党建工作与队伍建设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统筹协调;机关党委委员多数为业务庭室党支部书记或者党务干部骨干,便于充分听取和吸纳业务庭室的意见,从而更好地融入和服务审判业务工作,也有利于打破机关党建内部循环的小圈子,构建充分吸纳业务庭室人员的“大党建”格局。在党支部设置和组成方面,各地法院做法也各有特点,有完全按业务庭室独立设置党支部的,也有联合设置党支部的;有配备专职党支部书记的,也有党支部书记由庭处长一肩挑的。宜昌中院的做法是,从实际出发,灵活安排,对业务庭室,只要党员人数达到单独设立支委会的要求,就单独设立党支部,不与其他庭室联合设置;只要条件允许,有合适的人选的,就在党支部配备专职书记,同时尽量将庭处长选为党支部副书记或者委员;暂时没有这个条件的,就由庭处长一肩挑。这样做是考虑到庭处长的办案任务和业务管理任务很重,精力有限,配专职党支部书记能够保证专人抓党建工作。宜昌中院机关现有15个党支部,配备专职书记11人,专职率为73%。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这种模式是符合实际和工作需要的,有利于党支部和审判业务庭室的整体联动,保证了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党务干部与审判业务干部职责联定

    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党建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对党组成员来说,既要抓好分管的审判业务或者其他业务工作,又要履行党建责任制,抓好党建工作,尽到管党责任。宜昌中院党组不仅在党组成员分工中明确了各自分管或主管的业务工作,同时在党建工作责任制中也规定了党组成员的党建责任,每一名党组成员都明确到一个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负责联系指导支部工作。对庭处长和党支部书记来说,也要实行“一岗双责”。作为庭处长,既要抓业务、抓审判管理,又要抓党建、抓队伍建设,做到“两手抓”,没有兼任党支部书记的庭处长抓业务的职责偏重一些,但并不能因此取消或放弃其抓党建的职责。作为专职党支部书记,理所当然应当以抓党建工作为主,但并不能因此取消其协助抓业务工作的职责。恰恰相反,如果专职党支部书记具有足够的能力和担当,积极参与办案,发挥出带头示范作用,其抓党建工作的凝聚力、感召力则更强。宜昌中院在配备专职党支部书记时,尽量将具有法官资格和审判经验的书记配到业务庭室,专门发文明确规定其职责之一就是带头参与业务工作,带头执法办案,发挥表率作用;并且在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中明确规定业务庭室专职党支部书记的办案任务数,原则上参照审判员办案任务数的50%确定,是比较合理的。目前,宜昌中院的业务庭室党支部专职书记全部是有法官资格、能够办案的同志,其中部分书记还是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带头执法办案上起到了表率作用,无形中增强了凝聚力和感召力。对业务庭室副职和党支部委员来说,其“一岗双责”的要求是一样的。通过职责联定,使机关党建工作更好地融入到审判业务工作之中。

    四、政治学习与审判业务学习联排

    是指政治性学习与审判业务学习要一起安排、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学习是做好机关党建工作和审判业务工作共同的任务和重要的内容,创建学习型党组织与创建学习型庭室、学习型法院是完全一致的。宜昌中院在制定创建学习型法院的意见和年度理论学习计划中,都强调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要并重,政治学习的内容和审判业务学习内容统筹安排,既有审判业务专家讲座,又有政治学习的辅导报告;既有审判业务课题的研讨,又有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课题的研讨。在适用学习考勤、学习考试、外出学习成果报告、学习考评、年度述学等制度时,将政治学习和审判业务学习一并纳入,一并适用。如坚持实行定期学习考试制度,每年政治学习内容和审判业务学习内容考试分别不少于2次。将政治学习和审判业务学习一起纳入全院岗位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评制度进行考评,达不到规定的参学率指标或者有考试不合格的予以相应扣分。在安排外出学习调训时,注意将安排到国家法官学院、省法官进修学院的业务学习与安排到地方党校的主体班学习相结合,使业务庭室的干部既得到审判业务方面的专业培训,又得到政治理论和综合知识的培训,从而有利于干部的全面成长和发展。这些制度安排,保证了政治学习和审判业务学习同步推进,也为党建工作融入和服务审判业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五、支部工作会议与审判业务工作会议联开

    是指业务庭室的党支部工作会议与审判业务工作会议可以结合召开,以有效利用时间,节约资源,提高效率。这主要是针对业务庭室而言。在院级层面,除了综合性的法院工作会议或者院长会议外,党建工作或者政治性会议与审判业务性会议一般是分开召开的,以便突出主题。对于业务庭室而言,当前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办案难度不断增大,案件质量标准不断提高,同时法院一线办案人员易减难增,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剧,法官压力加大,很多法官都是“白+黑”、“5+2”式地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一线法官纷纷要求“减压”、“减负”、“松绑”,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还给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也要求,要切实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让法官集中精力办案,使法官的精力不至于消耗在没有什么实质内容的会议之中,不至于浪费在无关痛痒的调研之中。这就要求会议一要少开,可开可不开的不开;二要精开,开就开好,达到实际效果。但同时,“三会一课”等又是对党支部的硬性要求,是必考科目。这就更需要业务庭室将支部工作会议与审判业务工作会议很好地统筹结合起来,实行会议联开。所谓联开,主要是指在时间安排上的结合,以节约时间和精力,提高效率,而不是议题和内容的混同。支部工作会议和审判业务工作会议各有其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在参加人员范围、召开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上也不相同,各有各的开法,要遵循其规律。但两者在内容上是有紧密联系的,因为支部的工作就是为审判业务工作服务的。可以设想,上半段召开审判业务工作会,或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或分析、研究、部署审判业务工作,或总结业务工作等;下半段召开支部工作会议,可集中学习政治性的相关文件,使两种学习相互结合;可围绕审判业务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思想发动,部署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激发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作用;可对照业务工作成绩和不足,进行党性分析评议,进一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从而使党支部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宜昌中院很多业务庭室都是这么做的,每周固定半天为集中学习或者会议日,统筹安排支部工作和审判业务工作,得到干警的认可。

    六、支部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绩效联评

    是指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要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联系,结果互动,而不能完全脱离。具体讲,评价一个业务庭室的工作绩效,不能只看其审判工作绩效或者说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当然它是最主要的),还要看其党建工作、队伍建设工作情况,应把其党建和队建工作绩效纳入其中,综合评价,才是全面客观的。同理,评价一个业务庭室党支部的工作绩效,也不能只看其党务工作做得怎么样,还要看其业务工作实绩如何。中央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提出的“五好”党支部的基本标准是“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其中工作业绩好是一个重要标准,要求党支部服务审判中心工作和抓队伍建设业绩显著,部门审判执行工作绩效突出,排名靠前。宜昌中院正是这么做的,在《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和《岗位目标责任制》中,对各审判业务部门的考评分为综合项目指标和业务项目指标两类,各占100分;在综合项目指标中,又包括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纪律作风廉政建设工作、行政管理工作、调研信息宣传工作、其他工作5小项,各占20分。将“党建”指标项与机关党委对各党支部的考评得分挂钩,给予相应的加、减分。在《机关党支部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中,不仅考评党支部的组织建设、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党支部书记履行职责等工作情况,还参考党支部所在业务部门的审判业绩情况,如果审判业绩较差、排名靠后的,不得评为“五好”党支部。通过绩效联评,使业务庭室的审判业务工作与党支部工作紧密联系起来,防止了脱节。

    七、党内先进与审判业务先进典型联树

    是指在选树先进典型上,要使党内先进典型与审判业务先进典型相互结合、综合考量。一般来说,党内的先进典型主要是评比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其中最主要的是优秀共产党员,即创先争优中的“争优”;审判业务先进典型则包括模范法官、优秀法官、办案标兵、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等各种不同的称号,评比标准各有侧重。不论党内先进典型与审判业务先进典型具体的名称有何不同,它们在评选的标准上是总体一致的,如中央在创先争优活动中提出的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是“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其中带头争创佳绩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就是强调要结合本职岗位和业务工作,创造一流业绩;而评选模范法官或者优秀法官的标准也不外乎“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过硬、作风优良、实绩突出”几个方面,必然要求带头多办案、快办案、办难案、办好案,做到办案数量多、效率高、质量好,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绩效考评中排名靠前。评比办案能手、调解能手的标准则相应侧重于办案数量和调解结案数量。因此,在评选树立先进典型时,要将党内先进典型与审判业务先进典型很好地结合起来,集中推出一批在本地本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宜昌中院近几年推出的全国模范法官覃发国、全国优秀女法官和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左树青、全省先进政法工作者杨君珍以及全市首届“十大公正为民好法官”等,同时都是优秀共产党员,受到地方党委的表彰。在这里,要注意纠正一种倾向,即重业务性奖(下转第10页)(上接第6页)励如优秀法官轻党内奖励如优秀党员;在同一奖励层级内,两者的含金量应该是一致的。宜昌中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由政治部分管奖励表彰工作的副主任兼任,有利于更好地统筹创先争优活动和党内外奖励表彰工作。

    八、工作品牌由党支部和业务庭室联创

    是指党支部要和审判业务庭室一起创建部门的工作品牌,集中目标,集中力量,打造部门工作亮点,而不是各自为阵。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政工通讯》推介的北京市东城区(原崇文区)法院“支部样板化建设”经验,就是由党支部和审判业务庭室联合创建工作品牌的典型代表,其“和谐司法工作样板”、“司法调解工作样板”、“司法为民工作样板”、“司法公开工作样板”、“庭长办案工作样板”等无不紧密结合了审判业务工作,方向明确,特色鲜明,成效明显。这样的品牌创建是富有效率的,也是法官干警乐于接受的,非常值得借鉴。宜昌中院业务庭室近几年也创造了不少工作品牌,如民一庭牵头负责的“诉调对接促和谐”被宜昌市委政法委评为全市十大政法工作品牌之首;民二庭的“审判精细化管理”受到省法院的肯定推广;民三庭的“知识产权案件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受到省法院和市委的肯定,庭长被评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刑二庭的“均衡结案管理”效果显著,等等。但还有很多部门没有确立和创建自己的工作品牌,尤其是在党支部和业务部门联创工作品牌上还做得不够,没有发挥出党员干警攻关克难、冲锋陷阵的先锋模范作用。在这个方面还有很多文章可以做。

法院机关党建工作融入和服务审判工作是一个重大的长期的课题,笔者提出的“工作联谋、机构联设、职责联定、学习联排、会议联开、绩效联评、典型联树、品牌联创”的“八联”工作机制只是对这个课题的一点思考和总结,还不够成熟和完善,还有待于在今后的机关党建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和完善。

作者单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