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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虽是配角,工作却要主动

时间: 2011-02-15 09:53
    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人民法院已经建立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运行机制和法官、书记员管理制度,基本实现了审判工作和审判辅助工作的区分,以及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不同职责定位。审判辅助工作分为审判业务性辅助和审判事务性辅助两类,前者的工作具有专业性和一定的创造性,后者多属事务性。前者一般由法官助理承担,后者多由书记员承担。虽然在理论和制度上已经作出了区分,但由于配套机制和人员编制紧缺等因素,实践中审判辅助工作的专门化和规范化还远未实现,法官助理制度还未全面推行。实际上很多法院审判业务辅助工作多由法官和书记员共同分担,基层法院尤其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如何履行职责做好工作,最大限度地配合法官提高审判效率,是一个紧要的现实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书记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点体会,以求教于法官和同仁。

    一、处理庭前事务应坚持“三个标准”

    书记员的庭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庭前应诉送达和排期开庭等,属于审判事务性工作,重复率高。做好这些事务性工作的标准有三个,一是通知文书要规范,二是送达方式讲效率,三是送达事项要完备。

    (一)通知文书求规范

    一个案件立案后,书记员就要开始各种通知及传票文书的准备及送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要送达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还要送达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这些法律文书虽仅是通知性文书,但均系盖有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如果当事人多,当事人的名称、案由等事项都要重复填写,容易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而且由于手写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漏填、错填等小失误。如出现休息日或零点开庭、庭审时间空白等,看似小差错均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实际感受,甚至影响到法律在当事人心中的严肃性。如果将上述应诉材料统一制作电子模板,不仅避免了手写的随意性,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也增强了法律格式文书的规范性。

    (二)送达方式求效率

    送达工作要求书记员树立诉讼成本及效率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应诉的方式有两种:电话通知和实地送达。实践中电话通知当事人时,有的书记员通常按照诉讼材料中原、被告的联系方式采用程序性语言通知,如“你是××吗?××诉你××案已起诉到我院,请到法院来拿开庭传票”。这种程序化的通知方式容易让当事人产生抵触情绪,其结果是主动应诉率不高,一般不超过60%,剩下40%的案件就要实地送达。而实地送达必须二人以上,加上路途遥远,线路不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严重影响工作效率。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在电话通知应诉时,语言沟通技巧尤为重要,适当的话语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其直接决定了工作的成效性。要想使当事人能主动到法院应诉,书记员必须首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站在当事人的立场,立足于解决问题,注重就案件情况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而不是仅采用生硬的语言告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应诉材料。比如把电话通知内容变为:“你是××吗?你是否和××有××纠纷,我想找你核实一下,请你到法院来一趟,有些重要内容需要当面陈述。如果必须开庭,我们可以当面告知你一些诉讼知识,这有利于你参与诉讼”等等。如此,当事人一般都会配合。当事人庭前自己主动来法院,不仅提高了送达效率,而且节约大量送达成本。笔者认为,在庭前送达工作中,除了刑事案件外,其他的案件都应该以电话通知应诉为主,在送达工作中以效率为目标。

    (三)送达事项求完备

    通知应诉因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找出其规律性,尽可能使送达事项完备,使庭前准备充分,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比如侵权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方一般都有“交强险”,在通知当事人应诉前,应该首先根据应诉材料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核实交通事故的投保理赔情况。保险公司一般都是理赔部负责该类事件的处理,而且大多聘有法律顾问,只要保险公司应诉,其他的当事人一般都会应诉。又如婚姻家庭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应该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再跟被告方打电话沟通,避免当事人产生误解,认为法院只是听了原告一方的片面之词,先入为主,缺乏公正。还如合同类案件如涉及到单位,当事人没有提供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可以上网查询,与单位的法人代表直接联系,避免走弯路、找错人的情况发生。

    二、记好庭审笔录应做到“三个必须”

    书记员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制作笔录,尤其是庭审笔录。庭审笔录是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庭审笔录应当准确、专业、全面。要记好庭审笔录,应当做到“三个必须”:

    (一)必须练好记录基本功

    首先要做到记录不失原意,不能以个人意愿任意取舍当事人的意思。其次要加强文字修养,提高概括能力。要学会分辨发言重点和基本意思,在这个基础上,力求语言简练,文理通顺。在记录时,对重要情节应尽量按原话记,尽量全部记下来,对一些一般情节和重复琐碎的部分可以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进行概括,以求文字精炼。比如借款保证合同案件,保证期限是重点;婚姻家庭案件中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债务的陈述是重点;建设工程案件中合同约定的承包金额及工程量是重点。对于庭审中的重点内容应尽量做到原汁原味的反映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情况。而对于其他并不是庭审重点的内容,则没有必要因当事人的重复陈述而重复记录。

    (二)必须掌握法律,熟悉案情

    要当好书记员并不仅仅是能够将案件审理情况记录下来就够了,还必须掌握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书记员对法律条文不熟悉,就很难避免记录中出现差错。书记员必须了解案情,对担任记录的案件,应首先阅卷。对案情复杂、牵涉人数较多的应作一些摘要,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案件中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人名、物名、专用名词术语及生字、生词等,这样记录起来就很方便,而且速度也快。

    (三)必须拓宽知识面

    法院审理的案件形形色色、五花八门,涉及社会各个层面,每天都会接触各种职业、身份、年龄、性别、性格不同的当事人,法官要审理好各种案件,仅凭法律专业知识是不够的,没有一定的阅历和社会生活知识,就不可能审理好案件。由于案件的审理主要是通过笔录来反映,所以书记员也必须具有较丰富的社会生活知识,这样才能在记录时抓住关键问题,做到准确无误,在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辅助审判业务应培养“三种意识”

    书记员首先要认识到自己是审判舞台上的配角,但是更要认识到作为配角的积极意义,角色虽是配角,工作却要主动。经过多年的培养锻炼,很多书记员都具备了较高的素质,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有一定的理解,熟悉法庭工作的程序,足以胜任一些审判业务性辅助工作,比如协助进行庭前调解、调查取证、判后答疑工作等。这也对书记员的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这些审判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应当注重培养“三种意识”。

    (一)注重培养庭前调解意识

   在开庭之前的送达过程中,书记员不能仅仅局限于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更重要的是在送达过程中,了解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不同意见,找出矛盾的源头,然后将庭前了解到的情况转告法官,可使法官对庭审的形式及内容有一定心理上的准备,以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亦可节省庭审时间。同样重要的是,通过庭前送达了解到的案情,对于一些矛盾并不十分尖锐的案件,可以直接进入调解程序。庭前调解,无需开庭,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大幅提高了审判效率。如笔者一般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时,都会主动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对于双方分歧不大的案件,在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后,尽量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并及时向承办法官汇报后即可在送达的同时协助法官进行诉前调解。此阶段案件刚到法院,双方对立情绪不深,因诉讼而产生的费用也不大,此时进行调解成功率较高,而且当事人的自动履行率一般也高于在庭审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在笔者所记录的案件中,全年能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的案件大约占20%。

    (二)注重培养亲和沟通意识。

    在工作中,书记员会与许多当事人接触,在与他们的接触中,有时会碰到不理解法律程序或是对立情绪很重的当事人。此时,应耐心的给他们解释诉讼中相应的法律程序,热情的接待他们,告知他们享有的权利、义务。书记员在面对当事人时,代表的是法院,所言所行会影响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印象。因此有责任也有义务在工作时(下转第50页)(上接第28页)以良好的修养、热情的态度来面对当事人。这就要求书记员要具有较强的亲和能力,让当事人在与我们的接触中感受到法院是个能让群众信任的地方。而且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要规范言行,使用法言法语,以亲和的态度严谨做事。这一点在进行审判业务性辅助工作中十分重要。比如判后答疑工作中,书记员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对于当事人的询问,不能简单的以“不太清楚,你应该直接找承办法官”来应付,而应该主动协助承办法官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前,书记员应该首先将法律文书通读一次,弄清楚法官为什么会这样判。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同时,主动向当事人解释法院判决的依据。有的当事人在刚开始拿到法律文书时,会因为不理解而有些对立情绪,这时书记员应以亲和热情的态度主动做好当事人安抚工作,切不可推诿敷衍,以防止矛盾激化。

    (三)注重培养细心服务意识。

    一要培养细心和责任心。细心是一种素质,是一种能力。作为一名书记员,工作中一定要做到仔细、仔细、再仔细。一方面,在送达工作上要仔细,尤其涉及时限、期间和签收方面的问题,一定不能马虎。在笔录方面不仅要做到记录详细,更重要的是听记要细心,避免在笔录中出现低级错误。另一方面,接待当事人要细心周到,对于当事人的陈述,一定要认真对待。避免因为接待上的小失误,让当事人产生歧义。责任心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一个人哪怕再有才能,如果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没有责任心,就不可能把工作做好,取得好的工作成绩。二要强化服务意识。书记员工作的本质是辅助和服务性工作,最需要的就是服务和配合意识。书记员与法官之间的配合是否融洽默契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这就要求书记员眼疾手快,反映敏捷,与法官密切配合。

    书记员是一个辅助岗位,它的职责是配合法官审理案件。因此在工作中,必须树立最大限度为法官分担工作量的思想,要围绕案结事了,善于动脑、用心思考,自加压力、激发动力,只有这样才能干好这项工作,做好法官“贤内助”。

作者单位:猇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