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刊首语)
    遵循人民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现实辉映。
    党的事业至上,要求全面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除了为人民的利益奋斗外,党没有自己另外的特殊利益。
    人民利益至上,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
    宪法法律至上,既是党中央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最新概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突破,表明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项宪政要求。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法律又由人民所制定,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司法活动也就是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
    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服务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也因此能够实现最彻底的公平性。
    “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应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
    坚定的政治方向,敏锐的政治眼光,丰富的政治智慧,牢固的大局观念,是人民法官应有的立场、必备的素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追求裁判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成为人民法官自觉的追求、坚定的信念。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让群众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接近司法、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人民的意愿,更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了解尊重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时代的呼唤,更是人民法官的根本使命。
    人民司法工作栉风沐雨,从萌芽、初创、发展,到历经曲折后的再发展,最终形成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民法官为人民。
    人民司法独特的原则、理念、制度和方法,必将凝结成一套科学的理论——人民法官为人民。
    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追寻公平正义的风帆,必将高扬成一面伟大的旗帜——人民法官为人民!
    让我们再次重温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这是党和人民的深情重托,这是历史和时代的神圣召唤。“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雄壮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坚定信心,奋发有为,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
                                       ——摘自《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