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案例发布1

不断强化审判绩效考核 着力推进审判管理改革

时间: 2009-04-28 11:42
    近几年来,宜昌中院探索建立了“四项审判管理机制”,即在立案庭和执行庭建立审判和执行流程管理机制、在审判监督庭建立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机制、在监察室建立违法办案和差错责任追究管理机制、在政治部建立岗位目标责任管理机制,强化了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机制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管理多头、分散等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管理效果。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我院在学习借鉴江苏、上海等先进法院经验的基础上,决定重新整合审判管理资源,调整审判管理机构布局,成立了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尝试审判管理工作专门化的新路子。2008年3月,正式成立了“院审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确定专职工作人员4人、兼职工作人员2人,全面负责中院审判管理工作。审管办自成立以来,以最高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建立起了全市法院审判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以办案行为监控、办案绩效考核、办案质量评估等为主要手段的综合性、一体化审判管理模式,有力促进了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良性发展。

    一、探索审判绩效考核管理新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明确职能定位,构建院庭两级管理体系。结合宜昌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我们确定审管办的工作职能主要为六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与司法统计分析评估、案件质量评查、法官执法档案与审判业绩考评、审判管理综合信息通报、监督指导基层法院审判管理、迎接上级机关审判业务绩效考核。在明确审管办职责的基础上,我们着力构建院庭两级管理体系。一级评估体系,由审管办负责,全面评估、考核中院各审判业务庭室的各项审判绩效指标;二级评估体系,由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审管办确定一名专职人员固定对口指导,按照审管办统一确定的部门评估体系,评估、考核各自部门每一位办案人员和每一起办结案件。各审判业务庭内勤兼任审管办的工作信息员,按审管办要求,每月定时收集、整理、上报各类数据。两级管理体系的建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评估、考核、管理网络体系。

   (二)坚持立足实践,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实际的科学评估考核体系。最高法院在《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了33项案件质量评估指标、权数及计算公式。但目前全面实施33项评估指标,困难较大,既有技术障碍,又有实践压力。我们经反复研究,决定对最高法院确定的33个指标进行适当的筛选、改造、合并,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主要坚持了以下四条原则:一是涉及案件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全部纳入目前评估体系,如审结率、执结率、上诉率、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率等。二是带有前瞻性、引导性且便于评估操作的指标,部分纳入目前评估体系,如一审案件陪审率、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率等。三是评估内容相互涉及,从不同角度进行评估的指标,合并取舍后纳入目前评估体系,如一审裁决息诉率与上诉率,取了上诉率;对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合并为上诉改判发回率,对调解率、撤诉率,合并为调撤率等。四是计算复杂、评估难度大、且其它指标内容已涉及的指标,暂不纳入目前评估体系,如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等指标。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目前评估审判业务庭室暂定为13项指标,具体分别为结案率、调撤率、上诉率、上诉改判发回率、一审案件陪审率、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率、当庭裁判率、执行中止终结率、执行到位率、立案变更率,平均审理(执行)与审限比、当月结案均衡度、人均结案数。

    (三)严把数据源头,扎实启动审判绩效评估分析。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确定后,我们及时配套制定了各审判业务庭室的绩效评估统计表和统计台账,并确定由审判业务庭室内勤负责各项数据的收集、填写与上报,审管办负责各类数据的审查、汇总。为确保审判绩效评估数据准确、真实,坚持了“到案到人”的双重标准,即所有数据在统计台账上具体到每一案件,在统计汇总表具体到每名审判人员,而且所有数据口径严格按司法统计报表要求及最高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要求生成,同时固定上报时间与司法统计报表时间保持同步,这样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数据准确、真实。每月审判绩效数据出来后,审管办及时形成专题绩效通报。通报内容既涉及各审判业务庭室的“13项绩效评估指标”,也包括每名办案法官个人的“8项绩效评估指标”。上述绩效评估数据同时在中院一楼大厅里制作成展板予以公布,并设置流动红旗,激励、鼓励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四)注重绩效考核信息运用,着力服务审判执行一线。为了有效避免审判管理工作中“重统计、少分析”的状况,审管办创办了《审判动态》(2009年更名为《审判管理情况通报》)这一载体,及时将审判工作管理、绩效分析、评估等情况,通过这一平台进行发布。同时,通过这些绩效考核信息,随时掌握审判工作动态,及时采取或调整工作措施,确保审判工作良性运行。比如,针对中院2008年民商事二审案件大幅上升,审判效率提高不快的问题,审管办积极向党组建议,及时开展民商事案件“百日办案竞赛”活动,“百日办案竞赛”活动期间,民商事审判效率和效果都得到了很大提升,活动中民商事审判人员人均结案33.4件,调解撤诉率达74.5%。又如,我们针对今年一季度民商事案件结案率不高与刑事二审案件持续稳定的高结案率形成的反差,及时进行调研分析,总结肯定了刑二庭重管理督促、收结案良性循环的做法,同时,敦促三个民事庭查找原因、确定目标,多措并举,迎头赶上,迅速提升了办案效率。有关情况发了通报,还设计制作了具有强烈鼓动效果的宣传展板,有效地激发了法官的办案积极性。

    (五)全面加强对基层法院的考核和指导。我们以加强司法统计工作为突破口,强化对基层法院审判绩效的日常考核工作,并加强对基层法院上报数据的平时核查和重点数据的专项检查,多项措施“挤水分”,保证各项绩效考核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性,对部分基层法院执行案件报结把关不严、司法统计准确度不高等问题,及时按照标准要求督促整改到位。从2003年起,我们坚持每年对基层法院进行以审判绩效为主的全面工作考评,对考评得分位居一、二、三名的法院分别给予物资奖励并通报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

    (六)加强审判管理机制建设,全方位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今年初,我们立足全市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状况,将2009年确定为“审判质量年”,重点建立和完善了强化审判质量管理的10个长效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审判质量程序强化机制,制定了《关于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明确了分管副院长、庭长、合议庭及合议庭成员的工作职责,加强院长、庭长对审判质量程序的管理和监督,对重点案件实行全程跟踪,必要时旁听庭审,查阅案卷,防止权利滥用、裁判失衡。二是建立完善执行案件质量强化机制,制定了《关于确保执行案件质量的若干规定》,切实加强执行工作管理,确保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建立完善民商事案件联系协调机制,制定了《关于建立民商事案件协调机制的规定》,加强对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管理,互通民商事审判信息、避免类似或有关联的民商事案件在法律适用、定案结论方面产生冲突,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是建立完善裁判文书校对签发机制,制定了《裁判文书签发校对制度》,强化承办法官、审判长、庭长、院长等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作用。五是建立完善裁判文书质量评比机制,制定了《裁判文书质量评比办法》,定期进行裁判文书质量评比。六是建立完善审判监督和责任倒查机制,制定了《审判监督案件责任倒查规则》,以审判监督案件为线索,对原裁判过程中的差错、错案、违纪和违法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和追究。七是建立完善立案信访和主审法官辩法析理、判后答疑机制,制定了《关于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主审法官的责任意识和胜败皆明,案结事了意识。八是完善审判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制定了《中院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对各审判业务庭、每名法官的办案任务予以明确,规定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具体考评标准,通过量化考评,强化目标管理,提高审判绩效。九是建立完善审判质量竞赛激励机制,由审管办每月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及办案人员的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和办案质量效率指标进行统计评估和排名通报,并按季度评出办案能手、调解能手予以专项奖励;综合部门人员按季度评出工作标兵予以专项奖励。绩效评估结果和部门考评得分、个人考评得分作为办案竞赛专项奖励、年度评先表彰、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晋职晋级的评定依据。此外,还制定了《书记员业务技能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十是建立完善审判质量廉政建设机制,制定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意见》,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开展廉政文化活动,加强廉政教育等等。继续开展督查工作,重点对执行“五个严禁”规定进行明查暗访。通过建立完善上述“十大机制”,努力实现“审判质量年”活动的总体目标:实现审判质量的无缝隙性和全流程性管理,实现“四提高、四减少”,即提高结案率,减少积案;提高裁判正确率,减少差错;提高调解撤诉率,减少申诉;提高满意率,减少上访。同时实现“审判质量年”活动的具体目标:综合结案率达到95%以上,执行结案率达到85%以上,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40%以上,执行和解率达到25%以上,行政案件协调率达到40%以上,裁判正确率达到98%以上,上诉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控制在8%以下,无质量差错案件,无超审期案件,遏制住来信来访总量上升的势头。

    (七)积极响应省法院对各中院的审判绩效综合考评。今年5月,我们收到省法院下发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办法》(试行)、《全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实施细则》(试行)和《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试行)后,迅速组织全员学习,并就有关审判绩效考评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制作了院、庭两级审判绩效考评台帐样式,要求各审判业务庭室逐月及时进行统计、填写,建立起部门审判绩效考评台帐,并将当月台帐复制一份,于当月25日前报送审管办,以便审管办及时形成院级审判绩效考评台帐。制作了刑事案件质量评定表、民(商)事、行政案件质量评定表、执行案件评定表、立案案件评定表样式,要求各庭室负责人按月对已结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评定自查,一案一表,建立起部门案件质量评查台帐,并将当月台帐复制一份,于当月25日前报送审管办,以便形成院级案件质量评查台帐,迎接省法院的案件质量抽查。同时要求各业务庭室对照考评项目,结合部门实际,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1、对可调解、撤诉案件,尽可能调解、撤诉结案,实现调解撤诉率的最大值;2、严格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尽可能快结案、多结案,实现收结比、执行结案率、法定期限内结案率的最大值;3、严把各类案件质量关,尽量减少案件被二审、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以及立案变更,实现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最小值;确保案件质量优秀或合格,杜绝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案件,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合格率的最大值;严禁违法审判、执行,实现违法审判、执行率的最小值;4、提高执行效率和效果,加大执行监督案件办理力度,实现执行标的到位率和执行交督办率的最大值;5、做好判后答疑、息诉罢访工作,实现信访、申诉和申请再审率的最小值;6、做好统计工作,结案总数应当应算尽算,实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的最大值。

    二、审判绩效考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数年的不断探索,宜昌中院以审判绩效考评为核心的审判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

    (一)少数法官对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还处于被动接受考评状态,未能从根本上认识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性,主动参与考评、主动接受管理的意识较欠缺,对现有审判绩效考评和审判管理的模式不适应、不习惯,对每月绩效考评通报并张榜公布或多或少有抵触情绪。

    (二)注重部门考核,对法官个人的业绩考核有所淡化。在目前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下,单位制定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不可避免地要兼顾司法警察、书记员、行政岗位人员等,没有体现法官这个特殊职业的个性。业绩考核方式,更多地侧重于部门考核,单位只考核到部门,直接考核到法官个人的除审判绩效指标外,其他综合性指标太少,而审判业务庭为了照顾到书记员、内勤、司机等方方面面人员,平衡庭内关系,一般采取“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不能体现出法官个体在审判工作中真实绩效。

    (三)审判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不太理想。虽然从制度层面上都明确了审判绩效考评结果要运用到干警评先表彰、晋职晋级、立功授奖工作中,但实际操作时很难做到,一是直接考评到个人又能全面反映干警个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考评指标不多,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只反映出部分工作实绩,不能全方位地反映干警个人的综合面貌,在晋职晋级时所起作用并不明显和突出。二是评先表彰、立功授奖实行名额平衡分配已是惯例,某人去年当过先进,即使今年的绩效考评成绩突出,一般也要让别人当一回先进。三是评先表彰、晋职晋级、立功授奖的程序使得绩效考评结果所起的作用也有限,比如提职晋级时的民主测评投票,投票人是难以考虑到被测评人的绩效考评情况的。此外,绩效考评结果基本上没有奖惩。过去对工作实绩差的还可少发、扣发奖金,现行的工资制度、财经管理制度下已不可能再采用这一措施,绩效考评成绩优秀的也没有什么物资奖励。客观上讲,目前干警队伍整体的思想境界还没有达到理想化程度,物质刺激仍不失为一项有效促进工作的手段。

   (四)相关软件、报表开发滞后,手工方式工作量大。最高法院在《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评估工作是实行的信息化管理,管理软件由最高法院统一开发,但是,上级法院的这项工作明显滞后,造成工作实践中统计工作量大。另外,民商事案件案由已在2008年4月进行了全面修改,但司法统计报表并未进行相应调整,现有的审判管理系统也是沿用旧的案由规定而生成,这样在案件案由管理分配上,存在着不配套的问题。

    三、几点建议

    (一)健全审判管理机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审判绩效考评规范。外地法院的工作经验之一就是在省域范围内,全省三级法院整体推进,特别是在机构编制、软件开发等方面,省高院发挥着主导作用。建议省法院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和审判绩效考评工作,尽快形成全省三级法院整体推进的格局。

    (二)关于如何将考评指标落实到个人。就目前法院的管理体制看,法院全部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行政人员、书记员、法警等人员都没有单列,而审判执行业务工作与其他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可能设定同一考评指标,因此业务绩效应单独考评。目前的绝大部分审判绩效考评指标或者说主要考评指标如结案件数、结案率、调解撤诉案件数及调解撤诉率、所结案件被改判发回率等等,都可以直接设定考评到个人,对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审判绩效考评只需将这些指标量化到人即可,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事项的绩效可与综合部门人员一同进行。

    (三)关于如何对综合部门人员进行绩效考评。综合部门人员也应进行工作绩效考评,在考评指标的设定方面可根据工作性质的不同分别量化,一是能够进行数字和期限量化的,要进行数字和期限量化,如信息调研人员须完成的调研文章篇数、被媒体发表的篇数等,文印人员应在什么期限内完成材料打印等。二是能够进行目标量化,要目标量化,如文明创建工作需进入市级文明单位行列等。三是其他大量的工作事项,可采用工作质量逆向量化,如纪检监察人员不主动查办违法违纪举报,每出现一次扣多少分,司法统计人员出现一次差错扣多少分等等。

(执笔人:雷  文    吴遵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