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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陪执制度 提高执行效能

时间: 2011-02-15 09:46
    执行工作作为人民法院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一直以来始终是各级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也是人民法院工作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加强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是人民法院关注民生、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体现。但当下,“执行难”问题依然是法院面临的艰巨挑战。为解决困难,西陵区人民法院先后提出了各种方案以应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譬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加强执行和解等等措施,在实际运行中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是2010年,我院在总结多年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精神,报请西陵区委同意,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创建了人民陪执员制度,翻开了执行工作的新篇章。

    一、建立人民陪执员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意义

    所谓人民陪执,目前虽无法律上明文规定,但可参照人民陪审的定义,结合执行实践进行归纳,即指人民法院依照一定程序,吸收普通公民参与法院案件执行工作的一整套制度的总和。简而言之,就是依程序允许群众参与配合、协助、监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一)法理依据

    在我国目前执行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急需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执行权在司法权力体系中的地位显得更为重要。执行权既定位于司法权范畴,为使司法为民精神在法院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将司法民主化的价值取向延伸至执行过程便是理所当然的。通过人民陪执员这座桥梁,让普通公民协助执行、见证执行,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民主功能,更能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实行人民陪执员制度,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的重要体现,通过执行工作的大众化使司法更加走近人民、贴近社会,增强社会对司法裁判的认可度,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换言之,创建人民陪执员制度,正是通过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组织体系的作用,不断加强和健全法院执行工作的立体网络建设,有效地推动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二)现实意义

    建立人民陪执员制度是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创新之举。一是助力社会矛盾化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种方式,是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司法资源不足问题的有效方法,可以有效缓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压力,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从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二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通过邀请人民陪执员参加处理执行案件,把普法宣传贯穿于法院内外,增强被执行人的法制观念,引导被执行人正确对待执行,创造和谐的执行氛围。利用人民陪执员深入基层的优势,寻找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确保执行到位。三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人民陪执员可以在参与执行的过程中对执行程序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真正实行“阳光执行”,促进人民法院的执行法行为公正、公平、公开。同时,发挥人民陪审员植根于群众的优势,广泛宣传法院工作,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的一些正面典型,从而树立法院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人民陪执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人民陪执员的权利

    该院赋予聘任的人民陪执员兼具信息员、宣传员、调解员、监督员的职责,在聘期间具有以下职责和权利:1、协助法院在辖区内宣传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和说服被执行人和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2、协助法院送达执行法律文书,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状况。3、在需要留置送达、强制迁出、查封、扣押财产等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为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的现场见证工作。4、及时向法院反馈案件执行后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及社会效果;在因执行工作引发矛盾时,协助法院做好疏导化解矛盾工作。协助法院做好涉执信访人员的工作。5、协调法院与协助执行义务人之间出现的误解与摩擦。6、协助法院作好执行案件的和解、调解工作。7、对法院执行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8、配合法院作好其他执行工作需要的协助工作。

    (二)人民陪执员的义务

    我院从西陵区各街道、乡、开发区所辖社区、村工作人员选任人民陪执员,是为整合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推动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因此,在赋予其职责的同时,人民陪审员也应当有所约束,自觉履行义务:1、无正当理由不能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2、依法回避;3、不能担任本院各类执行案件的代理人;4、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正、严肃执法;5、保守案件秘密,保守案件执行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6、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参加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7、不得私自立案和单独办案。

我院同时要求:人民陪执员应当珍惜、热爱自己的岗位,遵守司法礼仪,不断增强荣誉感和自豪感,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应当遵守审判执行纪律,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得徇私枉法。

    三、人民陪执员的选任要求

    2010年,经西陵区委、区委政法委同意,该院共从全辖区的基层组织中聘请了53名人民陪执员。为使人民陪执员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我院制定了《人民陪执员工作制度》,对人民陪执员的任职、回避、纪律、培训、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硬性规定。

    (一)人民陪执员的任职条件

    人民陪执员由西陵区各街办、窑湾乡、西陵经济开发区进行推荐,经法院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聘任,并颁发人民陪执员证书。担任人民陪执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西陵区各街办、窑湾乡、西陵经济开发区所辖的社区、村工作人员;2、年满25周岁;3、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有一定法律素养。

    (二)人民陪执员的回避制度

    在参与执行案件时,如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陪执员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人民陪执员的回避可以采用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两种方式,由我院执行局局长决定。

    (三)人民陪执员的纪律制度

    1、人民陪执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各项廉政纪律的规定;2、人民陪执员对于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送钱、送物等情况,应当责令对方收回。特殊情况无法退回的,应当立即向我院纪检监察部门或向本院主管领导汇报,并将钱、物上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3、人民陪执员应慎重出入社交场所,不得参加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出资的宴请和娱乐活动;4、人民陪执员不得为律师或代理人介绍案件,收受好处费、介绍费;5、人民陪执员不得利用职权对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单位施加影响,为自己谋取私利;6、人民陪执员不得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为自己、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优惠条件;7、人民陪执员对生产、经营单位以人民陪执员的形象作广告宣传的要求,均应拒绝;8、如在担任人民陪执员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敲诈、勒索当事人的,或有其他有损法院形象行为的,坚决予以解除聘请;9、对不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因非工作原因无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解除聘请。

    (四)人民陪执员的培训

    人民陪执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业务培训。人民陪执员的陪训、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由我院执行局负责,采用定期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脱产集中培训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培训时,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人民陪执员,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以便人民陪执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组织安排工作、生活,保证人民陪执员按时参加培训。法院执行局在组织业务学习、讨论时,也可以要求人民陪执员参加。为保障人民陪执员的培训不落空,培训的情况列入执行局的年度考核内容。

    (五)人民陪执员工作的管理

    为推动人民陪执工作,加强对人民陪执员的管理,西陵区委政法委成立“人民陪执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院执行局,负责人民陪执员的全面管理工作,各街办、乡、开发区分别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具体负责协调、督办工作。人民陪执员任命后,由执行局将执行人员的通讯录和人民陪执员的通讯录汇编成册,每位执行法官具体联系十个社区,以便有效地加强与基层组织的联系,服务执行工作。为强化人民陪执员的业务技能,执行局每两个月向人民陪执员提供一次执行案件信息汇编,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人民陪执员联系通报会。同时,为提高人民陪执员的工作积极性,实行考评奖励制度,将各街办、乡、开发区、社区的人民陪执员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由“人民陪执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大力表彰先进,以推动人民陪执员工作有序开展。

    四、人民陪执员的执行助推作用效果显著

    人民陪执员自2010年上岗以来,共参与执行案件63件,其中和解执结29件,另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等有关线索34件,这些案件并通过相应的强制措施予以执结,营造出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氛围,有效地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一年多来,人民陪执员在参与陪执的过程中,不仅提高了其政治素养和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也提高了驾驭复杂局面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仅协助人民法院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能,也提高了其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一)充分发挥人民陪执员的信息优势,搭建社会管理创新平台,破解“执行难”

    当前,“执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只有不断加强责任意识,提高主观能动性,创新执法方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工作中,我院充分发挥人民陪执员在本社区(村)内有较好的人际关系,且对辖区内的人和事相当熟悉的特点,对那些有执行能力而采取“赖、拖、躲”等方式逃避执行的当事人,通过该社区人民陪执员查明其住址及家庭基本情况,摸清其生活规律,然后由执行法官在当事人可能出现的地方采取蹲点守候等多种途径找到被执行人。如在执行崔某与艾某侵权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是包工头,白天在其住房处根本找不到人,我院执行法官与人民陪执员联系后,人民陪执员经调查发现其经常深夜才回家,但执行法官在深夜突击时仍未能将其堵在家中,遂通过人民陪执员以和其谈生意为由约其见面,在其露面后,执行法官迫使其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一件多年没有执结的积案得到圆满解决。

    (二)充分发挥人民陪执员贴近群众的优势,联动化解社会矛盾,解开“千千结”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引起了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主体的多样化,性质复杂化,关系的交织化。在执行工作中做好矛盾纠纷排调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鉴于人民陪执员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又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方面有着法官不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在遇有查封扣押、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时,邀请人民陪执员参与、协助执行法官向当事人分析案情、说法析理,更能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和疑虑,减少执行对抗,增进和解氛围。如在执行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时,被执行人宋某某刑满释放后,一直无固定工作,且对申请执行人更是一肚子怨气,因此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经济损失15000余元更是不愿意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我院执行法官在了解情况以后,一方面告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请人民陪执员一起多次给被执行人做工作,并通过社区为其找了一份固定工作,使被执行人充分感受到法院执行法官和人民陪执员对他的关怀,及时分期履行了义务。

    (三)充分发挥人民陪执员的工作主动性,知行合一,奖励并行,提高执行效能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执员的作用,因势利导,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我院在确定人民陪执员后迅速组织了为期七天的岗前培训,就政治思想原则、基础法律常识、执行工作的手段措施、与被执行人的沟通协调艺术,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授课培训。在邀请人民陪执员参与案件执行的实践过程中,不仅仅就案办案,还通过社区(村)的人民陪执员宣传法律法规,对那些心存侥幸、矛盾突出、迟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力求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稳定一方”的社会效果,谋求执行工作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同时,我院就人民陪执员的报酬问题已向区政府报告,希望按照人民陪执员参与执行的案件数量给予相应金额的补助,并(下转第50页)(上接第38页)结合执行的实际效果给予一定的奖励,既体现了法院的人文关怀,又能使之感到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其工作主动性,以期他们随时随地留心观察打听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情况和线索,一旦发现,即时通知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如在执行某商贸公司与张某某执行一案时,被执行人一直四处躲藏,避不见面,法院也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时案件陷入困境。社区人民陪执员偶然在一麻将馆发现一人酷似张某某,遂电话通知该院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及时赶到后发现正是张某某,遂将其带至法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

    (四)充分发挥人民陪执员的监督作用,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升公信力

    公正廉洁执法是法院的命脉,是最后的底线。该院人民陪执员在做好信息、宣传、调解工作的同时,也对执行工作开展监督。如在执行某乡一村民的案件时,该村人民陪执员发现执行法官在执行时送达法律文书不全面,工作不细致,有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矛盾,遂向执行局提出建议,执行法官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在人民陪执员的协助下顺利执结了该起案件。同时,人民陪执员主动对我院执行人员是否该回避、是否应进行听证等执法行为提出相关建议,避免出现不公正执法的情况,保证每起执行案件都能公正高效的予以执行。人民陪执员的监督促使该院的执行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行为不断规范,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通过不断实践和探索,我院的人民陪执行员制度亦在不断完善,今后,我院将继续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大人民陪执员管理和培训力度,解决陪执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努力使人民陪审执员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有新作为,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有新发展,在树立司法权威中有新成效。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