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知识产权审判 为品牌战略服务
    同时,根据(第四届【2008】22号)《中共宜昌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纪要》关于加强城市品牌建设的精神,2009年2月6日,宜昌中院裴缜院长作出专门批示:“要制定切实维护推进品牌建设的措施”。做好我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加强城市品牌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对于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建世界水电旅游名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实这一重大部署,需要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努力。宜昌中院作为我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线力量,为品牌战略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责无旁贷。
    一、深化认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树立大局观,为我市中心工作服务
    (一)知识产权贸易对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现在是越来越被大家所重视。我们曾经吃过“人权”大棒的苦头,也曾领教了“知识产权”狼牙棍的当头棒喝。有知识无产权,有产权不珍惜,同样是落后和挨打,同样是为人作嫁衣。
    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产生巨大推动作用,必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技术贸易蓬勃发展。知识产权贸易转让额大幅度上升,其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有形商品贸易,而且在有形商品贸易中涉及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的日益增加。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08年12月31日,宜昌市累计申请专利8710件,累计授权专利5281件。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连续8年居全省前列,专利申请结构不断优化,质量和数量协调提高,国外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实现零的突破,宜化、安琪、三新磷酸三家公司共向29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安琪获1项国外专利。全市拥有4个中国名牌(楚星、宜化、安琪、兴发),6个中国驰名商标(湖北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所有的“奥莱佳”及图、稻花香、枝江大曲、安琪、宜化、兴发及图),48个湖北省著名商标,农产品商标765件,地理标志7件,一般集体商标3件,商标发展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同时,宜昌移动、宜昌电信、长江画廊、秭归脐橙等涉及市民生活数以百计的品牌,正在为打造“品牌宜昌”而共同努力。
“品牌”是一种无形资产;“品牌”就是知名度,有了知名度就具有凝聚力与扩散力,就成为发展的动力。企业品牌是带动城市经济的动力。未来的世界是品牌的世界,未来的市场是品牌的市场。出精品,创名牌,品牌兴宜,已经成为全市自上而下的共识。然而,与先进城市相比,宜昌企业的品牌数量、影响力还很弱小。为培育宜昌品牌,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二)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需要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增强企业竞争实力、提高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需要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该看到,我国大多数企业对品牌建设重视不够。据2007年初调查,我国规模以上的企业70%未有商标意识,90%的企业未有专利意识。2006年,我国181家重点大型企业共申请专利14696项,仅相当于200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的前10家企业专利权的67.7%。
    企业对品牌、创新的认识不够,在一些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还没有真正树立依靠自主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自主品牌竞争意识,促进企业发展的理念,仍然重生产、轻品牌、轻研发,注重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因此,企业制定以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为主的发展战略规划相对滞后,对发展自主的品牌产品的信心不足。
    必须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品牌竞争的主体地位,不断提升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品牌竞争能力,事关全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
    (三)“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提升城市品位和综合竞争力”的目标要求我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面对全市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态势,我们更应重视用科技引领未来,实现跨越式地发展;更加注重知识产权战略,大力创新具有宜昌特色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牌。2008年4月24日,在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上,张永红副市长强调,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依法开展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全面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近几年来,宜昌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05年4月,宜昌被列入首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知识产权事业得到空前的重视和发展。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大幅度提高,国家专利产业化水电试点基地、中国水电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中国(宜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相继在宜昌挂牌建立,知识产权在促进全市科技创新、增强城市经济科技实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求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指出:学习和贯彻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是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我国经济社会文化自身发展需求和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及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角度,深刻领会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主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国家战略;要从有利于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深刻领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迫切需要,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举措;要从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四个方面,深刻领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
    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部门,尤其是我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及全体法官,要有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认识到加强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打造地方精品名牌对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企业在地方精品名牌建设中服好务。
    近年来,我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庭多次在诉讼中认定了企业驰名商标,如认定了“枝江大曲”驰名商标。目前正在为认定“萧氏茶叶”为驰名商标而努力。同时还为企业的名称权等提供了及时的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宜昌中院要以自己的努力和成绩提供示范作用。
    二、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审判机关落实我市品牌战略的根本方法
    (一)夯实机构
    1、成立以裴缜院长为组长、分管副院长叶德武、民三庭庭长王赞雄任副组长的宜昌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相关工作。
    2、成立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合议庭。我院知识产权案件归口在民三庭审理,但由于民三庭其他类型的审判任务繁重,还要审理破产案件、涉外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案件,并没有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由专门合议庭审理。这种分工,不利于审判标准的统一把握、审判能力的提升提高、审判经验的积累总结,也不利于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20条的有关内容,即:“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和指定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要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其他中级法院要设置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合议庭”和最高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关于“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要求,我院民三庭已设置一个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合议庭。
    3、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引进培养与储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宜昌市在湖北省中等城市中的经济优势地位逐渐凸显出来。伴随着经济文化等的发展,我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量呈逐年上升的态势。但与其他传统民事案件相比,数量仍然是有限的,而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又迫在眉睫并愈加紧迫。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应当是具有高素质的专业审判人员担任。而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不断的学习培训,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积累实践经验。因此,审理知识产权的业务庭应重视培养一批专业型、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做好人才贮备工作,迎接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的迅猛发展趋势。
    4、探索建立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和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12、13条的要求。民三庭将探索建立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充分发挥专家证人、专家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调查等在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方面的作用。支持当事人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作为诉讼辅助人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注重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特长和一定法律知识的专家为案件审理提供专家意见。
    依法准确适用临时措施。对于当事人诉前或者诉中提出的临时禁令或者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等申请,要积极受理、迅速审查、慎重裁定、立即执行。高度重视诉前临时措施的时效性,准确把握采取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
    (二)具体部署
    1、融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作机制。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第19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行政执法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刑事司法机关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力度”的要求,我们要建立好与知识产权局、政府法制办、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的协作联系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多样,大量非司法保护同样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便司法保护,也有民事保护、刑事保护、行政保护等的不同手段。然而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是哪一个部门,哪一种手段所能完全胜任的,必须整合各方力量,构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分工负责,才能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保持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先进法院的联系与沟通。北京高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类型多,审判经验丰富。去年,我们有幸请来北京高院一位知识产权审判的资深法官为民三庭授课,大家受益良多,尤其是在专利权侵权认定方面有茅塞顿开的感觉。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还为宜昌中院知识产权庭寄来相关资料。今年,我们不但要加强与北京高院、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庭的联系,还要加强与其他兄弟法院知识产权庭、宜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等的联系,更要多向湖北高院民三庭请示汇报,不断提高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办案水平,提高我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3、做好知识产权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为了准确、及时反映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情况,便于文书、档案的检索和司法统计工作,可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分列专门的案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案号,分别在“初”字前面增加“知”字,如:(2009)宜中民三知初字第0001号或(2009)宜中民知初字第0001号。
   (三)为我市制定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当好参谋,力求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与市情相适应
    从制度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知名品牌的有效手段,适时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政策。在出台相关政策时,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我院理应当仁不让。我院拥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人才,熟悉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法律法规的调整演变,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大量司法实践,同时又对本土品牌有所了解,加上大家对本土品牌情有独钟,有理由相信我院能够提出有价值的建议。
    (四)立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争在品牌建设中有所作为
    传统的司法保护,是在诉讼中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保护,在其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时,给予司法救济。然而,仅仅在诉讼当中依法对相关企业、相关品牌进行事后的司法保护,实际上不完全符合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精神,更不能奢谈服务中心工作。只有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向诉前、诉后延伸,才可能做到立足本职,更好地服务我市品牌战略。
    具体做法:
    1、增强服务针对性,摸清宜昌相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切实需求。作为省域副中心城市、长江中上游中心城市,宜昌已经涌现出了一批家喻户晓的品牌,一些知名品牌在全国范围内有了广泛影响,如“稻花香”、“宜化”、“枝江大曲”、“安琪酵母”、“红旗电缆”等。只有对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需求有清晰的认识,司法服务才会更有针对性,才会更有效果。去年我院民三庭已经走访了四家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完成了部分工作。在今年4月26日以前还将继续深入到宜昌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在宜大型企业调查研究,了解学习企业在品牌建设和品牌维护方面的成功经验,弄清企业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需求,力求在下一阶段的工作中更有针对性。
    2、举办知识产权审判及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座谈会,交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经验,增强企业品牌保护意识。结合对本地企业的调研情况,今年4月,我院在武汉大学三峡学术交流中心举办了宜昌市大中型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省法院民三庭领导、审判骨干与会指导,裴缜院长到会讲话,大力宣传知识产权,推动宜昌品牌建设。
    3、邀请专家讲座,加强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联系和交流。今年3月份,裴缜院长特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罗玉中教授和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扬教授为干警们讲课,两位教授讲授了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现状、措施及国外先进的经验,使干警们受益匪浅。以后要加强同高校知识产权专家的联系,常邀请如三峡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的专家来我院授课、指导。同时还应加强与知识产权局、公安局、检察院、版权部门等其他部门联系,建立联动机制。
    4、组织一个知识产权案件的示范庭,宣讲相关法律知识。2008年,省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庭钟莉庭长亲自任审判长,在湖北电视台示范了一个公开庭,电视台进行了反复的播放,效果很好。民三庭组织全庭审判人员进行了观看,裴缜院长也亲临观看现场予以观摩、指导。我庭计划借鉴省高院民三庭经验,亦于今年适当时候组织一次知识产权案件的公开庭,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企业、部分律师等参与旁听、评议庭审效果,并请他们给庭审提建议和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力求组织电视录制、播放。案件的选择上,力争紧扣城市品牌建设,力争做到以案说法,以案兴品牌。如涉及宜昌知名企业品牌的相关案件。
    5、编写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比起单调而枯燥的法条,典型案例配上精准的分析更能使广大读者理解知识产权,并从中得到启发,受到教育。对于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人员,也可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也是一个交流审判经验,体会、探讨法律见解的平台。过去我们曾经成功审判了枝江大曲驰名商标案,《长阳南曲》民间文学艺术案,红旗电缆厂的“红旗”企业字号权案,和正在审理的萧氏茶叶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驰名商标案等。我庭计划选取如上类型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新颖性、疑难性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汇编成册。对内,以期诠释法律精神,平衡执法尺度,统一裁判标准。在编写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的同时,也是审判人员再学习、再提炼的一个过程。对外,以单行本的形式在企业、学校、社区发放,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与三峡日报、三峡晚报等刊物联手,摘要刊登宣传。
   6、组织召开知识产权保护片会,交流知识产权审判经验。为促进我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拟于今年九、十月份邀请我省部分中院知识产权庭的负责人到宜召开知识产权保护交流的片会,共同探讨关于“企业名称权”或其他议题的保护,同时交流各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先进经验,相互取长补短。届时还将邀请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或审判骨干参加指导。武汉中院已按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运行,武汉中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协作机制,有创意、有成效,武汉地区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由一家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其中的经验都值得宜昌中院学习和借鉴。对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我们可能再询办法力图解决。民三庭将邀请这些先进法院的同仁前来我院交流学习和指导。
    7、举行大型宣传活动,提高全民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要在企业中宣传,更要将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深入人心,让普通老百姓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如何保护知识产权,调动全民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我们将开展一系列知识产权知识普及的宣传活动。
(执笔人:王赞雄   罗  娟)

